(1) 适应症:
①急性白血病,尤其是儿童急性白血病,对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疗效显著
②恶性淋巴瘤
③生殖细胞肿瘤
④小细胞肺癌、尤文肉瘤、肾母细胞瘤、神经母细胞瘤
⑤乳腺癌、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消化道癌、黑色素瘤及多发性骨髓瘤等
(2) 用法用量:
成人剂量 1~2 mg (或 1.4 mg/m2 ) 最大不大于 2 mg,年龄大于 65 岁者,最大每次 1 mg。儿童 75 ug/kg 或 2.0 mg/m2 ,每周 1 次静脉注射或冲入。联合化疗是连用2 周为一周期。
(1) 适应症:
适用于治疗新诊断的治疗相关的急性骨髓性白血病 (AML) 或伴有骨髓增生相关变化 (AML-MRC) 的成人和 1 岁及以上儿童患者。
(2) 用法用量:
周期 | 用法用量 |
第一次诱导治疗 | 第 1 、3 和 5 天使用 (柔红霉素 44 mg/m2 和阿糖胞苷 100 mg/m2 ) 脂质体 |
二次诱导治疗 a | 第 1 、3 天使用 (柔红霉素 44 mg/m2 和阿糖胞苷 100 mg/m2 ) 脂质体 |
巩固治疗 | 第 1 、3 天使用 (柔红霉素 29 mg/m2 和阿糖胞苷 65 mg/m2 ) 脂质体 |
a.仅适用于第一个诱导周期未能达到反应的患者
(3) 剂量调整:
①漏服:
如果错过了一剂,应尽快补服一剂,并相应地调整给药时间,维持治疗间隔。
②超敏反应:
1) 对于任何级别/严重程度的过敏反应,应立即中断本双药脂质体输注并控制症状。降低输液速率或停止治疗,如下所述:
A.轻微症状:一旦症状消失,以之前注射速率的一半重新开始输注。考虑在后续的双药脂质体治疗前使用抗组胺药和/或糖皮质激素进行预处理。
B. 中度症状:不要重新开始输液。对于随后的治疗周期,在开始以相同的速率输注前,应预先使用抗组胺药和/或皮质类固醇进行预处理。
C.严重/危及生命的症状:永久停止用本双药脂质体治疗,按照护理标准进行治疗,并监测患者直到症状消失。
③心脏毒性:
对出现心功能受损的患者停止使用本双药脂质体,除非持续治疗的益处大于风险。
适用于治疗二次或二次以上复发的费城染色体阴性(Ph-)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ALL)成人患者,或在两次或两次以上抗白血病治疗后病情仍发生进展的成人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