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签署知情同意书(ICF)当天年龄≥ 18岁的成人受试者。
2. 愿意并能够独立阅读、理解和签署ICF。
3. 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
4. 经组织学确诊为T细胞淋巴瘤(既往的病理学检查结果可接受)。
5. 在接受至少2种标准疗法治疗晚期或复发性疾病后出现疾病进展、难治、复发或不耐受,或研究者在根据当地指南确认并与医学监查员讨论后认为针对所患疾病已确定的疗法不超过1种 ○ 对于CTCL受试者,补骨脂素和紫外线A(PUVA)被视为皮肤靶向治疗,而非全身治疗,因此不被计入治疗线。 ○ CD30+ 的ALCL受试者应在既往其中一个治疗线中接受过维布妥昔单抗治疗。对于患有CD30+疾病但非ALCL的受试者,若没有接受过维布妥昔单抗作为一线治疗,不强制要求在二线或二线以上治疗中接受维布妥昔单抗。 ○ 化疗后在缓解状态下接受自体骨髓移植但目前复发的受试者有资格参加本研究。 ○ 所有受试者在入组研究时均需接受治疗。
6. 愿意接受配对肿瘤活检(治疗前和治疗中)进行相关生物标志物研究: ○ 皮肤活检:所有CTCL受试者或任何原发性或显著皮肤受累的PTCL受试者 ○ 淋巴结FNA或空心针活检或切除活检:对于出血或感染风险未增加且可触及淋巴结的受试者,这些操作在无麻醉或局部麻醉(清醒镇静是可接受的)的情况下进行。这包括中风险活检,如腹腔内活检或一些胸腔内活检(参见第4.2.3节)。 ○ 淋巴结活检具有高风险或中等风险伴出血或感染风险增加的受试者将免于强制性活检,但可同意进行可选活检。
7. 具有可测量疾病:除CTCL受试者外,所有其他TCL组织学类型的受试者必须在影像学扫描中至少有一个二维可测量病灶,定义为最长径> 1.5 cm。
8. 预期寿命> 12周。
9. 充分的器官功能,通过以下指标确定: ○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1.0×109/L(1000/mm3) ○ 血小板计数≥ 75×109/L ○ 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的最后1周内未输注浓缩红细胞(RBC)的情况下,血红蛋白≥ 9.0 g/dL ○ 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值和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1.5×ULN,除非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且凝血酶原时间(PT)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在抗凝药物预期用途的治疗范围内 ○ 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并基于理想体重计算的肌酐清除率(CrCl)或24小时尿CrCl ≥ 50 mL/分钟 ○ 总胆红素≤ 1.5×ULN或直接胆红素≤ ULN(对于总胆红素水平> 1.5×ULN的受试者) ○ AST和ALT ≤ 2.5×ULN(肝转移受试者≤ 5×ULN) ○ 血清白蛋白> 2.5 g/dL ○ 血清钙< 12 mg/dL或校正的血清钙< ULN
10. 与未绝育男性伴侣保持性生活的有生育潜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从筛选开始采用至少1种高效避孕方法,并且必须同意持续使用此类预防措施直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120天。
11. 与有生育潜力的女性伴侣保持性生活的未绝育男性必须从第1天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120天内使用避孕套加杀精剂。
12. 肿瘤特异性入选标准 具有以下PTCL组织学类型的受试者有资格参加研究: ○ AITL和Tfh细胞类型的其他淋巴瘤 ○ PTCL-NOS ○ NK/T细胞淋巴瘤 ○ 肠病相关T细胞淋巴瘤 ○ 肝脾T细胞淋巴瘤 ○ ALCL ○ ATL/ATLL ○ T-PLL ○ 侵袭性表皮细胞毒性T细胞淋巴瘤 ○ 皮肤T细胞淋巴瘤 ○ 符合条件的组织学类型:MF和SS ○ 必须患有1B-IV期疾病 ○ 在第1个周期第1天前接受稳定剂量的中效或低效局部皮质类固醇治疗至少4周的受试者可继续使用相同剂量的皮质类固醇治疗。在研究期间应尝试将皮质类固醇剂量逐渐减至可耐受的最低剂量。 ○ 不允许在研究期间开始局部皮质类固醇治疗,除非与医学监查员讨论后用于治疗急性皮疹。
1. 在第1个周期第1天首次给药前3周内接受过针对癌症的单克隆抗体治疗、放疗或化疗,以及前2周内接受过靶向治疗。对于CTCL受试者,在第1个周期第1天前8周内接受过低剂量全皮肤电子束放射治疗(TSEBT),在第1个周期第1天前12周内接受过标准剂量TSEBT。
2. 受试者必须已从既往治疗导致的所有AE中恢复至≤ 1级或基线水平,但以下情况除外: 1) 发生≤ 2级神经病变的受试者可能有资格参加研究。 2)出现脱发和非急性毒性的受试者可入组。 3) 如果受试者接受了大手术,则在开始研究治疗前必须已从毒性和/或治疗并发症中充分恢复。
3.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需要立即接受肿瘤细胞减灭术治疗的受试者。
4. 伴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受累的T细胞淋巴瘤受试者。
5. 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心脏或外周血管疾病: 1) 既往心肌梗死病史(过去12个月) 2)不稳定型心绞痛 3) 具有临床意义和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 4) 需要药物治疗的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既往史(过去12个月) 5) ≥ 3级的充血性心脏衰竭(基于纽约心脏病协会功能分级)
6. 同时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如果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停止使用试验用器械或药物,则允许入组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样本采集研究或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并根据排除标准1设定洗脱期。
7. 有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并有活动性急性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证据。未使用免疫抑制剂且无任何GVHD的受试者在与医学监查员讨论并确认后,有资格参加研究。
8. 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后90天内有疾病进展史。
9. 有原发性免疫缺陷或实体器官移植史。
10. 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90天内有需要积极全身治疗的机会性感染史。
11. 已知HIV阳性或慢性HBV感染检测阳性(定义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丙型肝炎抗体检测阳性 - 如果HBV DNA不可检出,则HBV感染恢复(定义为HBsAg阴性但抗乙型肝炎核心抗原抗体[抗HBc]阳性)的受试者有资格参加研究。 - HCV抗体阳性但HCV RNA检测阴性的受试者有资格参加研究。
12. 需要IV治疗的任何活动性感染。
13. 有生育潜力的女性在治疗前(例如72小时内)尿妊娠试验结果呈阳性。如果尿妊娠试验结果为阳性或无法确认为阴性,则需要进行血清妊娠试验。
14. 处于妊娠期、哺乳期或计划在研究参与期间(从筛选访视开始至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120天)怀孕的女性受试者。
15. 过去3年内有需要全身治疗的侵袭性恶性肿瘤既往史。
16. 存在研究者或医学监查员认为可能损害研究受试者健康或妨碍受试者满足或执行研究要求的任何状况。此类状况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控制不佳的并发疾病,包括持续或活动性感染、活动性胃溃疡疾病或胃炎、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或控制不佳的糖尿病,或药物滥用史或精神疾病/社会状况。
17. 禁忌使用试验用药物、可能影响结果判读或可能使受试者处于治疗并发症高风险中的任何其他疾病、代谢功能障碍、体格检查结果或临床实验室检查结果。
18. 不能口服药物或吸收不良的受试者。
19. 在研究的剂量递增阶段需要伴随使用强效CYP3A抑制剂或诱导剂的受试者,或在开始CPI-818治疗前14天或抑制剂的5个半衰期内接受过这些药物的受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