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品用于治疗采用经充分验证的检测方法检测到携带FMS样酪氨酸激酶3(FLT3)突变的复发性或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AML)成人患者
本品主要有效成分为富马酸吉瑞替尼
其化学结构如下:
(1)患者选择:
在使用富马酸吉瑞替尼片之前,复发性或难治性急性髓系白血病(AML)患者必须确定其外周血或骨髓具有FMS样酪氨酸激酶3(FLT3)突变,应采用验证过的检测方法确定患者的FMS样酪氨酸激酶3(FLT3)突变状态
(2)用法:
①由具备抗肿瘤治疗经验的医生开始本品的治疗并进行监督
②本品口服使用,伴餐或不伴餐均可,应整片用水送服,不得掰开或碾碎
③本品应在每天大约同一时间服用,如漏服或未在原计划时间服药,可以在当日尽快服用,但应在下一次按计划服药的12小时前补服,次日应恢复按原计划时间服药,如果在服药后发生呕吐,患者不应重复用药,但应在次日继续在原计划时间服药,两次服药间隔时间不得短于12小时
④患者可在造血干细胞移植(HSCT)后重新开始使用本品
(3)推荐剂量:
吉瑞替尼片的推荐起始剂量为120 mg(3×40 mg片剂),每日一次,每28天为一个治疗周期,本品的治疗应持续进行,直至患者不再有临床获益或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由于临床缓解可能会延迟,因此,应考虑以处方剂量持续治疗长达6个治疗周期,确保有充分时间达到临床缓解
如果治疗4周后未实现以下几种情形之一,则应在患者耐受或临床有保证的情况下,将剂量增至200 mg(5×40 mg片剂)每日一次:
①完全缓解(CR);
②除血小板恢复不完全(血小板<100×109/L),其他标准达到完全缓解(CRp);
③除仍有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中性粒细胞<1×109/L),伴或不伴血小板完全恢复,其他标准达到完全缓解(CRi)
标准 | 本品给药 |
分化综合征 | ①如果怀疑出现分化综合征,则给予皮质类固醇并开始监测血液动力学 ②如果在开始皮质类固醇治疗后重度体征和/或症状持续超过48小时,则暂停吉瑞替尼治疗 ③当体征和症状改善至2a级或更低时,以相同的剂量重新开始吉瑞替尼治疗 |
可逆性后部脑病综合征 | 停用吉瑞替尼 |
QTc间期>500毫秒 | ①暂停吉瑞替尼治疗 ②QTc间期恢复至基线值±30毫秒或≤480毫秒时,以降低后的剂量(80 mg或120 mgb)重新开始吉瑞替尼治疗 |
第1周期第8心电图显示QTc间期延长>30毫秒 | ①第9天进行心电图确认 ②如确认,考虑将剂量降至80 mg |
胰腺炎症状 | ①中断吉瑞替尼的治疗,直至胰腺炎症状消失 ②以吉瑞替尼降低后的剂量(80 mg或120 mgb)重新开始治疗 |
认为与治疗相关的其他3级或更高毒性 | ①中断吉瑞替尼治疗,直至毒性消失或改善至1级a ②以吉瑞替尼降低后的剂量(80 mg或120 mgb)重新开始治疗 |
计划的造血干细胞移植 | ①造血干细胞移植预处理方案进行前1周暂停吉瑞替尼治疗 ②如果移植成功,患者没有≥2级急性移植物抗宿主病,并且达到CRc,则可在造血干细胞移植后30天重新开始治疗 |
a.1级轻度,2级中度,3级严重,4级危及生命
b.日剂量可由120 mg降至80 mg,或者由200 mg降至120 mg
吉瑞替尼最常见(发生率≥10%)的所有等级不良反应为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升高、天冬氨酸氨基转氨酶(AST)升高、贫血、血小板减少症、中性粒细胞减少性发热、血小板计数减少、腹泻、恶心、血碱性磷酸酶升高、疲乏、白细胞计数减少、血肌酸磷酸激酶升高
(1)本品治疗可导致出现分化综合征,分化综合征与骨髓细胞快速增殖和分化相关,如果不接受治疗,可能危及生命或致死
(2)如果怀疑出现分化综合征,应给予地塞米松 10 mg,每 12 小时一次,静脉(IV)给药(或等剂量的替代口服或静脉注射皮质类固醇)治疗并监测血流动力学,直至症状缓解
(3)如果在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后仍存在严重的体征和/或症状且持续超过 48 小时,则应暂停本品治疗,直至体征和症状不再严重为止
(4)可在症状缓解后逐渐减少皮质类固醇的剂量,皮质类固醇的给药持续时间
应至少持续 3 天,如提前停用皮质类固醇治疗,分化综合征症状可能会复发
(1)有报告显示使用本品治疗的患者可发生可逆性后部脑病综合征(PRES),PRES 是一种罕见的可逆神经系统疾病,表现为起病快速,症状包括惊厥发作和精神状态改变
(2)如果怀疑出现PRES,应通过脑部成像检查确诊,首选磁共振成像(MRI),建议发生PRES的患者停用本品
(1)本品治疗与心室复极化(QT间期)延长相关,应在给予本品治疗开始前、第 1 个周期的第 8 天和第 15 天、以及后 续 2 个周期治疗开始前进行心电图(ECG)检查,有相关心脏病史的患者慎用
(2)低钾血症或低镁血症可能会增加 QT 间期延长的风险,在本品治疗前和治疗期间,应纠正低钾血症或低镁血症
(3)QT间期>500 msec的患者应暂停本品治疗
(4)QT间期延长事件发生后,是否恢复本品的治疗应根据获益和风险进行仔细评估,如果以本品降低后的剂量重新开始给药,应在给药后 15 天以及后续3个周期治疗开始前进行ECG检查
曾有胰腺炎的报告,然而,尚未证实与本品的治疗相关,应对出现提示胰腺炎体征和症状的患者进行评价和监测,如出现胰腺炎症状,应中断本品给药,并在胰腺炎的体征和症状消失后,以降低后的剂量重新开始给药
(1)与CYP3A/P-gp诱导剂合用可能导致本品的暴露量减少,进而出现缺乏疗效的风险,因此,应避免本品与强效 CYP3A4/P-gp 诱导剂合用
(2)本品与 CYP3A 和/或 P-gp 强抑制剂药物(包含但不限于伏立康唑、伊曲康唑、泊沙康唑和克拉霉素)同时给药时,需谨慎,因为此类药物可增加吉瑞替尼的暴露量,应考虑使用不会强效抑制 CYP3A和/或P-gp活性的替代药物,如果无符合要求的替代治疗方案,应在本品给药期间密切监测患者的毒性反应
(3)本品可能降低靶向 5HT2B 受体或 σ 非特异性受体药物的效应(例如艾司西酞普兰、氟西汀、舍曲林),因此,除非确认患者获益大于风险,否则应避免本品与此类药物联合使用
(1)应告知妊娠女性对胎儿的潜在风险,建议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本品治疗开始前 7 天内进行妊娠试验,并在本品治疗期间以及停止治疗后至少 6 个月内采取有效避孕措施
(2)若女性伴侣有生育能力,建议男性患者在治疗期间以及本品末次给药后至少 4 个月内采取有效避孕措施
本品对驾驶及机器操作能力的影响很小,曾有服用本品的患者报告了头晕症状,在评估患者的驾驶或操作机器能力时应注意
(以上参考自吉瑞替尼中文说明书2022.0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