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诺泽单抗(Lynozyfic)的用法用量

发布日期:2026-09-28 11:04:28
501

利诺泽单抗(Lynozyfic)的临床应用需严格遵循逐步递增给药策略,以降低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CRS)及神经毒性风险。以下内容将系统介绍其推荐剂量、预处理用药、延迟后重启及不良反应管理要点,为临床规范用药提供参考。

利诺泽单抗(Lynozyfic)的用法用量

重要给药说明

利诺泽单抗应按照逐步递增给药方案静脉给药,以降低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CRS)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本品仅可在稀释于0.9%氯化钠注射液后,以静脉输注方式给药。每次给药前应给予预处理药物。

本品应由具备立即获取急救设备及适当医疗支持能力的医疗提供者给药,以处理严重反应,如CRS、输注相关反应(IRR)以及包括免疫效应细胞相关神经毒性综合征(ICANS)在内的神经毒性。

由于存在CRS和包括ICANS在内的神经毒性风险,患者在接受第1次逐步递增剂量后应住院24小时,在接受第2次逐步递增剂量后也应住院24小时。

推荐剂量

推荐剂量采用逐步递增方案:第1天给予5mg,第8天给予25mg,第15天给予首个治疗剂量200mg;随后200mg每周1次,共10个治疗剂量;之后改为200mg每2周1次。对于在24周或之后达到并维持非常好的部分缓解(VGPR)或更好,且已接受至少17剂200mg的患者,可将给药频率降至200mg每4周1次。治疗应持续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

若患者发生CRS、ICANS或其他神经不良反应,应参考相应不良反应管理表决定下一剂利诺泽单抗的给药。

具体给药安排如下:

逐步递增阶段:第1天为第1次逐步递增剂量5mg,输注时间4小时;第8天为第2次逐步递增剂量25mg,输注时间4小时;第15天为首个治疗剂量200mg,输注时间4小时。

每周给药阶段:第15天治疗剂量后1周给予第2个治疗剂量,并从第4周至第13周每周1次,共10个治疗剂量。第2个治疗剂量200mg输注时间为1小时,后续治疗剂量200mg输注时间为30分钟。

每2周给药阶段:第14周起及之后每2周1次,后续治疗剂量200mg,输注时间30分钟。

每4周给药阶段:对于在24周或之后达到并维持VGPR或更好,且已接受至少17剂200mg的患者,可在第24周或之后改为每4周1次,后续治疗剂量200mg。

推荐预处理药物

为降低CRS和/或IRR风险,应在逐步递增剂量1、逐步递增剂量2、首个治疗剂量、第2个治疗剂量以及如有指征的后续治疗剂量前给予以下预处理药物:

对乙酰氨基酚或等效药物:650mg至1,000mg,口服,输注前30至60分钟。

苯海拉明或等效药物:25mg,口服或静脉注射,输注前30至60分钟。

地塞米松或等效药物:静脉注射,输注前1至3小时。逐步递增剂量1、逐步递增剂量2和首个全治疗剂量前给予40mg地塞米松或等效药物。

一旦某一治疗剂量在40mg地塞米松或等效药物预处理下耐受良好,且未发生CRS和/或IRR,后续治疗剂量前可给予10mg地塞米松或等效药物。

当某一治疗剂量在10mg地塞米松或等效药物、对乙酰氨基酚或等效药物、苯海拉明或等效药物预处理下耐受良好,且未发生CRS和/或IRR时,可停用预处理药物。

剂量延迟后重启利诺泽单抗

若发生给药延迟,重启治疗建议如下:

末次给药为5mg:若距末次给药14天或以内,下一剂给予25mg;若超过14天,则从5mg重新开始逐步递增给药。

末次给药为25mg:若距末次给药14天或以内,下一剂给予200mg;若超过14天但不超过28天,则从25mg重新开始逐步递增给药;若超过28天,则从5mg重新开始逐步递增给药。

末次给药为200mg:若距末次给药49天或以内,下一剂给予200mg;若超过49天,则从5mg重新开始逐步递增给药。

预处理药物应在逐步递增剂量1、逐步递增剂量2、首个治疗剂量、第2个治疗剂量以及如有指征的后续治疗剂量前给予。对于需要剂量延迟超过30天的患者,应重新评估重启利诺泽单抗的获益与风险。

不良反应管理

CRS管理

CRS应根据临床表现识别,同时评估并治疗其他可引起发热、低氧和低血压的原因。若怀疑CRS,应暂停利诺泽单抗直至CRS缓解。CRS应按当前实践指南及下表建议管理。支持治疗可包括重症监护,尤其用于严重或危及生命的CRS。

1级CRS:发热≥38°C。暂停利诺泽单抗直至CRS缓解;给予支持治疗,可包括重症监护;CRS缓解后恢复利诺泽单抗,并按剂量延迟表重启,恢复前给予预处理药物。

2级CRS:发热≥38°C,伴对液体有反应且不需要血管加压药的低血压,和/或需要低流量氧(鼻导管或吹入法)的低氧。暂停利诺泽单抗直至CRS缓解;给予支持治疗,可包括重症监护;CRS缓解后恢复利诺泽单抗,并按剂量延迟表重启,恢复前给予预处理药物。恢复时考虑将输注速率降低最多50%,总输注时间不超过6小时;若后续输注耐受,可提高速率。该剂量后24小时内应在医疗机构附近监测,并考虑住院。

3级CRS:发热≥38°C,伴需要血管加压药的低血压(有或无血管加压素),和/或需要高流量氧(鼻导管、面罩、非再呼吸面罩或Venturi面罩)的低氧。暂停利诺泽单抗直至CRS缓解;给予支持治疗,可包括重症监护;CRS缓解后以降低剂量恢复:输注速率降低最多50%,总输注时间不超过6小时;该剂量后住院24小时。恢复后若该剂量耐受,按推荐方案继续下一剂;若全剂量耐受,输注速率可提高至不良反应前水平。若后续输注再次发生3级CRS,永久停用利诺泽单抗。

4级CRS:发热≥38°C,伴需要多种血管加压药的低血压(不包括血管加压素),和/或需要正压氧的低氧(如持续气道正压CPAP、双水平气道正压BiPAP、插管和机械通气)。永久停用利诺泽单抗;CRS按3级建议管理。

其他情况:AST/ALT大于5倍ULN,且伴3级或以下CRS。暂停利诺泽单抗直至CRS缓解,且AST/ALT降至正常基线者小于3倍ULN,或异常基线者降至基线的1.5至3倍。给予支持治疗,可包括重症监护,并监测。无CRS症状且转氨酶在7天内趋向基线者无需调整剂量;若7天内未趋向基线,则降低剂量。输注速率信息参见CRS分级。

CRS分级基于2019年美国移植与细胞治疗学会(ASTCT)标准。发热可能因类固醇、退热药或抗细胞因子治疗而被掩盖,因此不一定与低血压或低氧同时出现。恢复给药时应按剂量延迟表执行。低流量氧定义为氧流量小于6L/分钟;高流量氧定义为氧流量大于或等于6L/分钟。若末次剂量为5mg,则给予2.5mg;若末次剂量为25mg,则从5mg重新逐步递增;若末次剂量为200mg,则按剂量延迟表根据距末次给药时间决定重启方案。

ICANS及神经毒性管理

若首次怀疑神经毒性,包括ICANS,应暂停利诺泽单抗,并考虑请神经科及其他专科会诊评估和管理。应排除其他神经症状原因。给予支持治疗,严重或危及生命的ICANS可包括重症监护。按当前实践指南管理。

1级ICANS:ICE评分7–9,或意识水平下降但可自发清醒。暂停直至神经症状缓解或恢复至基线;给予支持治疗,按当前指南管理;考虑使用非镇静性抗癫痫药物预防癫痫。

2级ICANS:ICE评分3–6,或意识水平下降但对声音有反应。暂停直至神经症状缓解或恢复至基线;给予支持治疗,按当前指南管理;给予地塞米松10mg静脉注射,每6小时1次,持续至恢复至1级或以下,然后逐渐减量;考虑非镇静性抗癫痫药物预防癫痫;下一剂利诺泽单抗后24小时内应在医疗机构附近监测,并考虑住院。

3级ICANS:ICE评分0–2,或意识水平下降仅对触觉刺激有反应,或癫痫发作,包括任何临床局灶性或全身性发作且快速缓解,或脑电图显示非惊厥性发作且干预后缓解,或颅内压升高表现为神经影像学局灶/局部水肿。暂停直至神经症状缓解或恢复至基线;给予支持治疗,可包括重症监护,按当前指南管理;考虑神经科评估;给予地塞米松10mg静脉注射,每6小时1次,持续至恢复至1级或以下,然后逐渐减量;考虑非镇静性抗癫痫药物预防癫痫;复发性3级ICANS应永久停用利诺泽单抗;以降低剂量恢复利诺泽单抗,并在给药后住院24小时;恢复后若该剂量耐受,按推荐方案继续下一剂。

4级ICANS:ICE评分0,或患者不可唤醒或需强烈或重复触觉刺激才能唤醒,或木僵/昏迷,或癫痫发作,包括危及生命的持续发作超过5分钟,或重复临床或电发作且发作间未恢复至基线,或运动异常,包括深部局灶性运动无力如偏瘫或轻瘫,或颅内压升高/脑水肿,表现为神经影像学弥漫性脑水肿、去大脑或去皮质姿势、颅神经VI麻痹、视乳头水肿或Cushing三联征。永久停用利诺泽单抗;给予支持治疗,可包括重症监护,按当前指南管理;考虑神经科评估;给予地塞米松10mg静脉注射,每6小时1次,持续至恢复至1级或以下,然后逐渐减量;考虑非镇静性抗癫痫药物预防癫痫。

ICANS分级基于2019年ASTCT标准。管理取决于最严重事件,且不能归因于其他原因。若患者可唤醒并能完成ICE评估,应评估定向力、命名、执行命令、书写和注意力;若患者不可唤醒且不能完成ICE评估,则为4级ICANS,计0分。恢复给药应按剂量延迟表执行。地塞米松均指地塞米松或等效药物。若末次剂量为5mg,则给予2.5mg;若末次剂量为25mg,则从5mg重新逐步递增;若末次剂量为200mg,则按剂量延迟表根据距末次给药时间决定重启方案。

其他不良反应管理

输注相关反应(IRR)2级:停止输注并治疗症状。症状恢复至1级或基线时,可恢复剩余输注,但总输注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恢复时考虑将输注速率降低最多50%;若耐受,后续剂量可提高输注速率。

IRR3级:停止输注并治疗症状。症状恢复至1级或基线时可恢复。事件缓解后:输注速率降低最多50%,总输注时间不超过6小时;以降低剂量恢复;若该剂量耐受,按推荐方案以降低输注速率继续下一剂;若耐受可提高输注速率。若后续输注再次发生3级IRR,永久停用利诺泽单抗。

IRR4级:永久停用利诺泽单抗并治疗症状。

神经不良反应(不包括ICANS)2级:暂停利诺泽单抗直至症状缓解至1级或基线。

神经不良反应(不包括ICANS)3级首次发生:暂停利诺泽单抗直至缓解至1级或基线。

神经不良反应(不包括ICANS)3级复发或4级:永久停用利诺泽单抗。

感染2级或3级:活动性感染患者应暂停利诺泽单抗,直至感染改善至1级或以下。

感染4级:考虑永久停用利诺泽单抗。若未永久停药,后续治疗剂量应暂停至恢复至1级或基线。

其他非血液学不良反应3级:暂停利诺泽单抗直至恢复至1级或基线。

其他非血液学不良反应4级:考虑永久停用利诺泽单抗。

严重程度基于NCI-CTCAE第5.0版。若末次剂量为5mg,则给予2.5mg;若末次剂量为25mg,则从5mg重新逐步递增;若末次剂量为200mg,则按剂量延迟表根据距末次给药时间决定重启方案。恢复给药应按剂量延迟表执行。

配制与给药

配制

使用无菌技术配制利诺泽单抗。每瓶仅供一次性使用。不得振摇。给药前应目视检查药液是否有颗粒物和变色。利诺泽单抗为澄清至微乳光、无色至淡黄色的溶液。若溶液混浊、变色或含颗粒物,应丢弃。应确定所需剂量、利诺泽单抗溶液总体积及所需瓶数。

稀释

从利诺泽单抗瓶中抽取所需剂量,并按稀释表转移至0.9%氯化钠注射液的静脉输液袋中,输液袋材质为聚氯乙烯(PVC)或聚烯烃(PO)。丢弃瓶中未使用部分。通过轻轻倒置混合稀释后溶液,不得振摇。

稀释方案如下:

2.5mg剂量(因不良反应调整剂量):使用5mg/2.5mL规格瓶,取1.25mL加入50mL0.9%氯化钠输液袋。

5mg剂量:使用5mg/2.5mL规格瓶,取2.5mL加入50mL或100mL0.9%氯化钠输液袋。

25mg剂量:使用5mg/2.5mL规格瓶,取12.5mL加入50mL或100mL0.9%氯化钠输液袋。

200mg剂量:使用200mg/10mL规格瓶,取10mL加入50mL或100mL0.9%氯化钠输液袋。

稀释后储存

稀释后应立即使用。若不能立即使用,可按下述条件储存:室温最高25°C(77°F),从配制至开始输注不超过8小时;或冷藏2°C至8°C(36°F至46°F),从配制至开始输注不超过48小时。不得冷冻,不得振摇。

给药

利诺泽单抗仅可静脉输注。输注速率参见推荐剂量部分。将含最终利诺泽单抗溶液的静脉输液袋连接至由PVC、聚乙烯(PE)衬里PVC或聚氨酯(PU)制成的输液管。必须使用0.2微米至5微米聚醚砜(PES)过滤器。用利诺泽单抗预充至输液管末端。不得将利诺泽单抗与其他药物混合,也不得通过同一静脉通路同时给予其他药物。输注完成后,应使用足量无菌0.9%氯化钠注射液冲洗输液线,确保输液袋中全部内容物给药。总输注时间应包括冲洗时间。

参考资料:FDA说明书获批于2025年7月2日,FDA说明书网址:https://www.accessdata.fda.gov/scripts/cder/daf/index.cfm?event=overview.process&ApplNo=761400
[ 免责声明 ] 本页面内容均整理自 FDA、Drugs、原研药厂等公开官方渠道,仅面向具备医疗专业资质的人员,供医学药学研究参考使用,不构成任何诊疗建议、药品推荐或购药指导。文中涉及的部分药品可能未在中国大陆获批上市,不适用于中国境内销售与使用,如需诊疗,请咨询正规医疗机构。本站仅做境外药品医学科普,所有药品商标、商品名仅用于指代药品本身,与商标持有方无任何授权、合作关系,不提供任何药品销售或代购交易服务。
利诺泽单抗(Lynozyfic)
利诺泽单抗(Lynozyfic)

利诺泽单抗是一种双特异性B细胞成熟抗原(BCMA)导向的CD3 T细胞衔接器,适用于治疗成人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患者。这些患者既往至少接受过4线治疗,且治疗中需包括蛋白酶体抑制剂、免疫调节剂和抗CD38单克隆抗体。

该适应症基于缓解率及缓解持久性获得加速批准。持续批准可能取决于确证性试验中对临床获益的验证和描述。

公开资料参考价
药品概述
药品信息
临床招募
新药免费用
【非小细胞肺癌】SH-1028片
[ 适应症 ]  非小细胞肺癌
[试验分期] Ⅲ期
【食管鳞癌】LY01015注射液联合氟尿嘧啶和顺铂
[ 适应症 ]  晚期或转移性食管鳞癌
[试验分期] Ⅲ期
【黑色素瘤】GT101注射液
[ 适应症 ]  一线治疗失败的宫颈鳞癌或恶性黑色素瘤患者
[试验分期] Ⅰ期
【实体瘤】注射用TFX05-01
[ 适应症 ]  本品拟用于经病理组织/细胞学或临床诊断确诊,不适合手术或局部治疗, 或经过手术和/或经末线标准治疗后疾病进展和/或无法耐受标准治疗的晚期恶性实体瘤患者。
[试验分期] Ⅰ期
本网站不销售任何药品,只做药品信息资讯展示。
鲁ICP备2023035557号-2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鲁)-经营性-2022-0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