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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品的推荐剂量为每日一次,每次450 mg,每天在同一时间口服给药,药物应与食物同时服用。
(2)如果忘记服药,且距下次服药时间间隔12小时以上时,患者应补服漏服的剂量。
(3)若治疗期间发生呕吐,患者不应服用额外剂量,但应继续服用下次计划剂量。
(1)不良反应调整:根据患者个体的安全性或耐受性情况,在治疗过程中可能需要暂时中断使用本品或下调剂量,如果下调剂量是因未列于表1的药物不良反应所致,则应以150 mg的下调幅度逐渐减少本品的日剂量。
表1:针对本品部分不良反应的剂量调整和管理建议
判定标准 | 塞瑞替尼胶囊剂量 |
胃肠道不良反应 | |
进行最佳镇吐和止泻治疗后,仍然严重或者 不能忍受的恶心、呕吐或者腹泻 | 暂停本品治疗直到上述反应改善为止,然后降 低150 mg 剂量重新开始本品治疗。 |
肝毒性 | |
丙氨酸转氨酶或天冬氨酸转氨酶升高>正常值上限5倍,且同时总胆红素≤正常值上限的2倍 | 暂停使用本品,直至丙氨酸转氨酶或天冬氨酸转氨酶恢复到基线或≤3倍正常值上限的水平,然后再重新给药,给药剂量减少150 mg。 |
丙氨酸转氨酶或天冬氨酸转氨酶升高>3倍正常值上限,且同时总胆红 素升高>2倍正常值上限( 未出现胆汁淤积或溶血) | 永久停用本品。 |
间质性肺病(ILD)/非感染性肺炎 | |
任何程度的治疗相关性间质性肺病/非感染性肺炎 | 永久停用本品。 |
心律失常 | |
至少在2次独立的心电图检查(ECG)中显示心率校正的QT间期(QTc)>500ms | 暂停使用品 , 直至恢复至基线水平或QTc<481ms,必要时检查并纠正电解质紊乱, 然后重新开始本品治疗,给药剂量减少150mg。 |
QTc>500ms或与基线相比的变化>60ms,并伴有尖端扭转型室速、多形性室速或严重心律失常的症状/体征 | 永久停用本品。 |
心动过缓a(有症状,可能严重并有临床意义,须进行医疗干预) | •暂停使用本品,直至心动过缓症状消失(症状评 级≤1)或心率达 60 次/分钟(bpm)或以上。 •评估已知会引起心动过缓的合并用药及降压药物。 •如果确定并停用了导致心动过缓的合并用药或 调整了其剂量,继续服用先前恢复为无症状性心动过缓或心率为 60bpm 或以上时的剂量。 •如果无法确认导致上述症状的合并用药,或无法对导致上述症状的合并用药予以停药或调整剂量,待患者心动过缓症状消失或心率恢复至60bpm或以上时,降低150mg剂量重新开始本品治疗。 |
心动过缓a(后果危及生命,须给予紧急干预) | •如果无法确认引起心动过缓的合并用药,则永久停用本品。 •如确认并停用或调整了导致心动过缓的合并用药的剂量,当患者的心动过缓症状消失或心率恢复至60 bpm或以上时,重新按低于暂停前剂量150mg的剂量恢复本品治疗,并进行密切监测b。 |
高血糖 | |
给予适当的降糖治疗后仍有持续的高血糖(>250 mg/dl) | •暂停使用本品,直至血糖得到充分控制,然后降低150mg恢复本品治疗。 •如果给予适当降糖治疗后仍无法将血糖控制在理想的水平,则永久性停止使用本品。 |
医学检查 | |
脂肪酶和淀粉酶升至2倍正常值上限以上 | 暂停使用本品,直至脂肪酶或淀粉酶水平恢复至低于1.5倍正常值上限,降低150 mg恢复本品治疗。 |
a 每分钟心率低于60次(bpm) b 如再次复发则永久性停药。 |
(2)针对强效 CYP3A 抑制剂的剂量调整:如果必须同时使用强效CYP3A抑制剂,则应将塞瑞替尼的剂量减少约三分之一,取整至最接近的150 mg整数倍剂量。
(3)肝损伤患者剂量调整:对于重度肝损伤患者(Child-Pugh C),应将本品的剂量下调约三分之一, 取整至最接近的150 mg剂量强度的倍数。
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及老年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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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FDA说明书,FDA更新于2021年10月7日的说明书https://www.accessdata.fda.gov/scripts/cder/daf/index.cfm?event=overview.process&ApplNo=21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