硼替佐米为蛋白酶体抑制剂,适用于多发性骨髓瘤及套细胞淋巴瘤的治疗。仅限静脉或皮下注射使用,剂量与给药方案需依据适应证、联合用药及患者个体情况严格调整。
硼替佐米仅用于静脉注射或皮下注射,严禁通过其他任何途径给药。两种给药途径的复溶后浓度不同,计算给药体积时需谨慎。推荐起始剂量为1.3mg/m²,可经3-5秒快速静脉推注或皮下注射给药。对于既往曾对硼替佐米治疗有效、且在完成既往硼替佐米治疗后至少6个月复发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可考虑再次使用硼替佐米治疗,可从上次耐受的剂量开始。必须根据个体情况计算剂量,以防止过量。
硼替佐米需与口服美法仑和口服泼尼松联合使用,共进行9个为期6周的治疗周期。在第1至4周期,硼替佐米每周给药两次(第1、4、8、11、22、25、29、32天)。在第5至9周期,硼替佐米每周给药一次(第1、8、22、29天)。两次连续的硼替佐米给药之间应至少间隔72小时。
具体方案为:每个周期的第1-4天给予美法仑(9mg/m²)和泼尼松(60mg/m²);硼替佐米(1.3mg/m²)在指定日期给药。
在每个联合治疗周期开始前:血小板计数应至少为70×10⁹/L,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至少为1×10⁹/L;非血液学毒性应恢复至1级或基线水平。
血液学毒性:若前一周期出现持续4级中性粒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或伴有出血的血小板减少,考虑在下一周期将美法仑剂量减少25%。若在硼替佐米给药日(非第1天)血小板计数未高于30×10⁹/L或ANC未高于0.75×10⁹/L,应暂停本次硼替佐米给药。若连续多个周期因毒性暂停多次硼替佐米给药,应将硼替佐米剂量降低一个剂量水平(从1.3mg/m²降至1mg/m²,或从1mg/m²降至0.7mg/m²)。
非血液学毒性:出现3级或以上非血液学毒性时,应暂停硼替佐米治疗,直至毒性症状恢复至1级或基线水平。然后,可将硼替佐米降低一个剂量水平(从1.3mg/m²降至1mg/m²,或从1mg/m²降至0.7mg/m²)重新开始给药。对于硼替佐米相关的神经性疼痛和/或周围神经病变,应根据相关指南暂停或调整剂量。
硼替佐米(1.3mg/m²)需与静脉注射利妥昔单抗、环磷酰胺、多柔比星及口服泼尼松联合使用,共进行6个为期3周的治疗周期。硼替佐米先于利妥昔单抗给药,每周两次,持续两周(第1、4、8、11天),随后为第12至21天的十天休息期。若患者在治疗第6周期首次达到缓解,建议再增加两个联合治疗周期。
具体方案为:第1天给予利妥昔单抗(375mg/m²)、环磷酰胺(750mg/m²)、多柔比星(50mg/m²)和泼尼松(100mg/m²,第1-5天);硼替佐米在指定日期给药。
在每个周期(除第1周期外)的第一天前:血小板计数应至少为100×10⁹/L,ANC至少为1.5×10⁹/L;血红蛋白至少为8g/dL;非血液学毒性应恢复至1级或基线水平。出现任何3级血液学或非血液学毒性(除外神经病变)时,应暂停硼替佐米治疗。对于白细胞减少症,应根据ANC水平延迟给药或考虑使用生长因子支持。对于血小板减少症,应根据血小板计数延迟给药。对于非血液学毒性(除外神经病变),应暂停治疗直至毒性恢复至≤1级,然后以降低一个剂量水平(从1.3mg/m²降至1mg/m²,或从1mg/m²降至0.7mg/m²)重新开始给药。如果毒性复发,再次暂停并恢复后,剂量应再降低一个水平(从1mg/m²降至0.7mg/m²,或从0.7mg/m²停用)。
复发多发性骨髓瘤(单药治疗):推荐剂量为1.3mg/m²,每周两次,连续两周(第1、4、8、11天),随后休息十天(第12-21天),每21天为一个周期。对于8个周期后未达到完全缓解或疾病稳定的患者,可使用每周一次的延长方案。
复发套细胞淋巴瘤(单药治疗):推荐剂量为1.3mg/m²,每周两次,连续两周(第1、4、8、11天),随后休息十天(第12-21天),每21天为一个周期,最多17个周期。达到缓解的患者可继续治疗4个周期。
剂量调整:治疗期间出现血液学或非血液学毒性时需进行调整。对于血液学毒性,根据ANC和血小板计数水平延迟给药。对于非血液学毒性,暂停治疗直至恢复至≤1级,然后以降低一个剂量水平重新开始(从1.3mg/m²降至1mg/m²,或从1mg/m²降至0.7mg/m²)。对于先前已调整剂量的患者,若毒性复发,再次恢复给药时剂量应进一步降低。
对于已有或高风险周围神经病变的患者,可考虑起始使用皮下给药。已有严重神经病变的患者应在仔细评估风险获益后使用。
1级(无症状):不伴疼痛或功能丧失时,无需调整。
1级伴疼痛或2级(中度症状,影响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动):将硼替佐米剂量降至1mg/m²。
2级伴疼痛或3级(严重症状,影响自我照顾性日常生活活动):暂停硼替佐米治疗,直至毒性缓解。缓解后以0.7mg/m²的剂量每周一次重新开始。
4级(危及生命):永久停用硼替佐米。
轻度损害:无需调整起始剂量。
中度或重度损害:第一周期起始剂量应减少至0.7mg/m²/次,后续周期可根据患者耐受性考虑将剂量递增至1mg/m²或进一步减量至0.5mg/m²。具体调整基于胆红素和AST水平:中度损害为胆红素>1.5至3倍正常值上限;重度损害为胆红素>3倍正常值上限。
硼替佐米为危险药品,需遵循特殊操作和处置规程。单瓶(3.5mg)所含药量可能超过常规所需剂量,计算剂量时需谨慎以防过量。皮下注射时,应轮换注射部位(大腿或腹部),新注射点应距旧注射点至少一英寸,且不应注射到触痛、瘀伤、发红或硬结区域。如果皮下给药后出现局部注射部位反应,可考虑改用浓度较低的溶液(1mg/mL)皮下注射,或改为静脉途径给药。
需使用无菌技术,仅用0.9%氯化钠注射液复溶。复溶后应为澄清无色溶液。不同给药途径使用不同体积的稀释液:静脉给药(1mg/mL)用3.5mL复溶,皮下给药(2.5mg/mL)用1.4mL复溶。计算给药体积时需特别注意浓度差异。给药前应肉眼检查溶液有无颗粒物和变色,如有则不得使用。
剂量计算:根据患者体表面积(BSA)计算所需复溶后溶液的总体积。
静脉给药:剂量(mg/m²)×BSA(m²)÷1mg/mL=给药总体积(mL)
皮下给药:剂量(mg/m²)×BSA(m²)÷2.5mg/mL=给药总体积(mL)
稳定性:未开封药瓶在避光原包装中可贮存至包装所示有效期。复溶后的溶液不含抗菌防腐剂,必须在配制后8小时内使用。复溶后,在正常室内光照下,药液可在原瓶和/或注射器中贮存不超过8小时。
硼替佐米是一种蛋白酶体制剂,适用于治疗以下成人患者:多发性骨髓瘤、套细胞淋巴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