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奈非尼用于治疗BRAF V600E或V600K突变阳性不能切除或转移性黑色素瘤。推荐剂量为450 mg(6个75 mg胶囊)口服,每日一次,联合比美替尼,直到疾病进展或不可接受的毒性。
康奈非尼可与食物同服或不与食物同服。
如果漏服剂量,不要在下一次服用康奈非尼的12小时内补服。
如果服用康奈非尼后出现呕吐,不要补服,在下一次服药时间正常服药。
如果不使用比美替尼,将康奈非尼的最大剂量减少到300 mg(4个75 mg胶囊),每天一次,直到继续使用比美替尼。
推荐剂量 | |
第一次剂量减少 | 300 mg(4个75 mg胶囊)口服,每日1次 |
第二次剂量减少 | 225 mg(3个75 mg胶囊)口服,每日1次 |
剂量修改 | 如果不能耐受康奈非尼 225 mg(3个75 mg胶囊),每天一次,永久停药 |
不良反应的严重性 | 康奈非尼的剂量调整 |
新的原发恶性肿瘤 | |
非皮肤RAS突变阳性恶性肿瘤 | 永久停用康奈非尼。 |
葡萄膜炎 | |
1-3级 | 如果1级或2级葡萄膜炎对特定的眼部治疗没有反应,或出现3级葡萄膜炎,继续使用康奈非尼 6周。 如有改善,恢复相同或减少剂量。 如果没有改善,永久停用康奈非尼。 |
4级 | 永久停用康奈非尼。 |
QTc延长 | |
QTcF大于500 ms,小于或等于60 ms,较基线增加 | 停止服用康奈非尼,直到QTcF小于或等于500 ms。以减少的剂量继续服用。 如果不止一次复发,请永久停止使用康奈非尼。 |
QTcF大于500ms和大于60ms,较基线增加 | 永久停用康奈非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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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毒性 | |
2级AST或ALT升高 | 减少康奈非尼剂量。 如果在4周内没有改善,停止服用康奈非尼,直到改善到0-1级或预处理/基线水平,然后以相同剂量继续服用。 |
3级或4级AST或ALT升高 | 参见其他不良反应。 |
皮肤科(手足皮肤反应[HFSR]除外) | |
2级 | 如果在两周内没有改善,停止使用康奈非尼,直到0-1级恢复剂量。 |
3级 | 减少康奈非尼剂量直到改善到0-1级。如果首次出现,则恢复相同剂量,如果复发,则减少剂量。 |
4级 | 永久停用康奈非尼。 |
其他不良反应(包括出血和HFSR) | |
2级复发或首次出现3级 | 减少康奈非尼的剂量最多4周。 如果改善到0-1级或到预处理/基线水平,则恢复减少的剂量。 如果没有改善,永久停用康奈非尼。 |
首次出现4级 | 永久停止使用康奈非尼或停止使用康奈非尼 4周。 如果改善到0-1级或预处理/基线水平,则恢复减少的剂量。 如果没有改善,永久停止使用康奈非尼。 |
3级复发 | 考虑永久停用康奈非尼。 |
4级复发 | 永久停用康奈非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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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FDA说明书,FDA更新于2024年12月的说明书https://www.accessdata.fda.gov/scripts/cder/daf/index.cfm?event=overview.process&ApplNo=210496
本品适用于与比美替尼联合治疗经FDA批准的检测,确认存在BRAF V600E或V600K突变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黑色素瘤患者。
本品适用于与西妥昔单抗联合治疗经FDA批准的检测,确认存在BRAF V600E突变、既往接受过治疗的转移性结直肠癌成人患者。
本品不适用于野生型BRAF黑色素瘤或野生型BRAF结直肠癌患者的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