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荐用量:
(1)克唑替尼胶囊的推荐剂量为250 mg口服,每日两次,直至疾病进展或患者无法耐受。
(2)对于无需透析的严重肾损害(肌酐清除率<30 mL/分钟)患者,克唑替尼胶囊的推荐剂量为250 mg口服,每日一次。
(3)胶囊应整粒吞服,与食物同服或不同服均可。若漏服一剂克唑替尼胶囊,则补服漏服剂量的药物,除非距下次服药时间短于6 小时。
(4)如果在服药后呕吐,则在正常时间服用下一剂药物。
2.剂量调整:
(1)第一次减少剂量:口服,200 mg,每日两次。
(2)第二次减少剂量:口服,250 mg,每日一次。
(3)如果每日一次口服 250 mg 克唑替尼胶囊仍无法耐受,则永久停服。
表1. 克唑替尼胶囊剂量调整——血液学毒性 a
不良反应严重程度 b | 克唑替尼胶囊剂量调整 |
3级 | 暂停给药直至恢复至≤2 级或以下,继续服用同一剂量。 |
4级 | 暂停给药直至恢复至≤2 级或以下,继续按下一个较低剂量给药。 |
a:淋巴细胞减少除外(除非伴随临床事件,例如,机会性感染)。
b:根据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NCI)常见不良反应评价标准(CTCAE)第 4.0 版进行分级。
表2. 克唑替尼胶囊剂量调整——非血液学毒性
不良反应严重程度 a | 克唑替尼胶囊剂量调整 |
肝毒性 |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大于正常值上限(ULN)5 倍并伴有总胆
红素小于或等于正常值上限1.5倍 | 暂停给药直至恢复至基线水平或者小于或等于正常值上限3倍,继续按下一个较低剂量给药。 |
ALT或AST大于正常值上限3倍,同时总胆红素大于正常值上限1.5
倍(未出现胆汁淤积或溶血) | 永久停用本药。 |
间质性肺炎 (肺炎) |
任何级别的药物相关间质性肺病/
非感染性肺炎 | 永久停用本药。 |
QT 间期延长 |
至少2个单独的心电图(ECG)上按心率校正的QT(QTc)大于500
ms | 暂停给药直至基线水平或QTc小于481 ms,继续按下一个较低剂量给药。 |
QTc大于500 ms或与基线相比的变化大于或等于60 ms,并伴有尖端扭转型室速、多形性室性心动过速或严重心律失常的症状/体征 | 永久停用本药。 |
心动过缓 |
心动过缓 b(有症状、可能严重、
具有医学意义、需要医疗干预) | 1.暂停用药,直到恢复为无症状性心动过缓或心率为60
bpm或以上。 2.评估已知会引起心动过缓的合并用药以及降压药物。 3.如果确定并停用了导致心动过缓的合并用药或调整了其剂量,继续服用先前恢复为无症状性心动过缓或心率为60 bpm或以上时的剂量。 4.如果确定没有引起心动过缓的合并用药,或未停用或调整引起心动过缓的合并用药,继续减少剂量给药直至恢复为无症状性心动过缓或心率为60 bpm或以上。 |
心动过缓 b,c(危及生命、需要紧急干预) | 1.如果确定没有引起心动过缓的合并用药,则永久停用本药。 2.如果确定并停用了引起心动过缓的合并用药或调整了其剂量,在恢复为无症状性心动过缓或心率为60 bpm或以上时,可在频繁监测下继续用药250 mg,每日一次。 |
严重视力丧失 |
视力丧失(4级视觉异常) | 在评估严重视力丧失期间,停用本药。 |
a:根据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NCI)常见不良反应评价标准(CTCAE)第 4.0 版进行分级。
b:心率低于 60 次/分(bpm)。
c:如果再次出现,永久停用。
(4)肝损害患者:
①于轻度肝损害患者,无需调整克唑替尼起始剂量。
②对于中度肝损害患者,推荐的克唑替尼起始剂量为200
mg每天两次。
③对于重度肝损害患者,推荐的克唑
替尼起始剂量为250 mg每天一次。
(5)肾损害患者:
①对轻度和中度肾损害的患者不需要进行起始剂量调整。
②在无需透析的严重肾损伤患者中,克唑替尼的暴露量增加,推荐克唑替尼起始剂量为250mg,口服,每日一次。
(6)合用 CYP3A 强抑制剂时的剂量调整:应减少克唑替尼胶囊剂量至250 mg口服,每天一次,停止使用CYP3A强抑制剂后,恢复克唑替尼胶囊剂量至使用CYP3A强抑制剂前的水平。
3.其他人群用药:
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及老年患者应在医生指导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