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贝替定是一种烷化剂类抗肿瘤药物,于2015年获得美国FDA批准,用于治疗不可切除或转移性脂肪肉瘤或平滑肌肉瘤,且患者需既往接受过含蒽环类药物的化疗方案。
(1)、在关键性III期临床试验中,曲贝替定显示出优于传统化疗药物的疾病控制能力。
(2)、与达卡巴嗪相比,曲贝替定能明显延长患者的无进展生存期,且持续时间更长。
(3)、虽然客观缓解率相对有限,但该药物在稳定疾病进展方面表现出明显优势。
(1)、曲贝替定对脂肪肉瘤(包括去分化型、黏液样圆形细胞型或多形性亚型)和平滑肌肉瘤患者具有相对较好的治疗效果。
(2)、临床研究显示,这类患者群体能从曲贝替定治疗中获得较好的临床获益。
包括去分化型、黏液样圆形细胞型或多形性亚型的脂肪肉瘤。
(1)、疾病处于不可切除或转移性阶段。
(2)、既往接受过含蒽环类药物的化疗方案。
(1)、已知对曲贝替定有严重过敏反应的患者。
(2)、血清胆红素水平高于正常值上限的患者。
(3)、AST或ALT水平>2.5倍正常值上限的患者。
(4)、有纽约心脏协会(NYHA)II-IV级心衰病史的患者。
(5)、基线左心室射血分数异常的患者。
(1)、血液学检查:全血细胞计数(包括中性粒细胞和血小板)。
(2)、肝功能检查:ALT、AST、总胆红素和碱性磷酸酶。
(3)、心脏功能评估:通过超声心动图或多门控采集(MUGA)扫描评估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4)、肌酸激酶(CPK)检测:评估肌肉损伤风险。
血液学监测:
(1)、每次给药前必须检查中性粒细胞计数。
(2)、出现中性粒细胞减少(<1500个/微升)时应暂停给药。
(3)、出现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或严重中性粒细胞减少时应永久性减量。
肝功能监测:
每次给药前检查ALT、AST和胆红素水平。
心脏功能监测
(1)、每2-3个月进行一次LVEF评估。
出现以下情况应暂停给药:
(2)、LVEF低于正常下限。
(3)、出现心肌病临床症状。
(4)、3周内未恢复至正常下限应永久停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