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剂量为一天 2 次,每次 62.5mg,持续 4 周,随后增加至推荐的维持剂量 125mg,一天 2 次
(1)在治疗前必须检测肝脏转氨酶水平,并在治疗期间每月复查一次
(2)如果发现转氨酶水平升高,就必须改变监测和治疗
(3)如果肝脏转氨酶升高并伴有肝损害临床症状(如贫血、恶心、 呕吐、发热、腹痛、黄疸、嗜睡和乏力、流感样综合征(关节痛、肌痛、发热))或胆红素 升高≥2倍正常值上限时,必须停药且不得重新应用本品
(4)重新用药
①仅当使用本品的潜在益处高于潜在风险,且转氨酶降至治疗前水平时,方可考虑重新用药
②重新用药时应从初始剂量开始,且必须在重新用药后3天内进行转氨酶检测,2周后再进行一次检测,随后根据上述建议进行监测
(1)中度和重度肝脏损伤患者应禁用本品,轻度肝损伤患者不需调整剂量
(2)转氨酶升高(>3×ULN)的患者通常应避免使用本品治疗
(1)肾损伤患者无需调整剂量
(2)正在接受透析的患者无需调整剂量
体重低于40kg且年龄大于12岁的患者推荐的初始剂量和维持剂量均为62.5mg,每天2次
(1)服用利托那韦的患者联合使用本品: 在接受利托那韦治疗至少 10 天的患者中,本品的起始剂量为 62.5mg,根据个体患者的 耐受性每天 1 次或隔天 1 次
(2)服用本品的患者联合使用利托那韦: 开始给予利托那韦前至少应停用本品 36 个小时,使用利托那韦至少 10 天后,再恢复给予本品的剂量为 62.5mg,根据个体患者的耐受性每天 1 次或隔天 1 次
(1)如果本品预定给药过程中出现了漏服,不得服用双倍剂量来弥补漏服的那次剂量
(2)患者应在规定的下次给药时间再服用本品
(1)为了避免同类疾病的其它治疗药物停药时出现临床情况突然恶化,应对患者进行密切监测,并考虑逐步减量(停药前的 3~7 天将剂量减至一半)
(2)在停药期间应加强病情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