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品适用于治疗 WHO 功能分级 II 级-IV 级的肺动脉高压(PAH)(WHO 第 1 组)的患者,以改善患者的运动能力和减少临床恶化
2.支持本品有效性的研究主要包括 WHO 功能分级 II 级-IV 级的特发性或遗传性 PAH(60%)、与结缔组织病相关的 PAH(21%)及与左向右分流先天性心脏病相关的 PAH(18%)患者
主要成分为波生坦
化学结构式:
初始剂量为一天 2 次,每次 62.5mg,持续 4 周,随后增加至推荐的维持剂量 125mg,一天 2 次
(1)在治疗前必须检测肝脏转氨酶水平,并在治疗期间每月复查一次
(2)如果发现转氨酶水平升高,就必须改变监测和治疗
(3)如果肝脏转氨酶升高并伴有肝损害临床症状(如贫血、恶心、 呕吐、发热、腹痛、黄疸、嗜睡和乏力、流感样综合征(关节痛、肌痛、发热))或胆红素 升高≥2倍正常值上限时,必须停药且不得重新应用本品
(4)重新用药
①仅当使用本品的潜在益处高于潜在风险,且转氨酶降至治疗前水平时,方可考虑重新用药
②重新用药时应从初始剂量开始,且必须在重新用药后3天内进行转氨酶检测,2周后再进行一次检测,随后根据上述建议进行监测
(1)中度和重度肝脏损伤患者应禁用本品,轻度肝损伤患者不需调整剂量
(2)转氨酶升高(>3×ULN)的患者通常应避免使用本品治疗
(1)肾损伤患者无需调整剂量
(2)正在接受透析的患者无需调整剂量
体重低于40kg且年龄大于12岁的患者推荐的初始剂量和维持剂量均为62.5mg,每天2次
(1)服用利托那韦的患者联合使用本品: 在接受利托那韦治疗至少 10 天的患者中,本品的起始剂量为 62.5mg,根据个体患者的 耐受性每天 1 次或隔天 1 次
(2)服用本品的患者联合使用利托那韦: 开始给予利托那韦前至少应停用本品 36 个小时,使用利托那韦至少 10 天后,再恢复给予本品的剂量为 62.5mg,根据个体患者的耐受性每天 1 次或隔天 1 次
(1)如果本品预定给药过程中出现了漏服,不得服用双倍剂量来弥补漏服的那次剂量
(2)患者应在规定的下次给药时间再服用本品
(1)为了避免同类疾病的其它治疗药物停药时出现临床情况突然恶化,应对患者进行密切监测,并考虑逐步减量(停药前的 3~7 天将剂量减至一半)
(2)在停药期间应加强病情监测
1从上市后经验中获得的数据,频率基于安慰剂对照临床试验数据的统计学建模
2 波生坦治疗组和安慰剂治疗组的过敏反应发生率分别为9.9%和9.1%
3 波生坦治疗组和安慰剂治疗组的头痛发生率分别为11.5%和9.8%
4 此类不良反应可能与基础疾病有关
5 波生坦治疗组和安慰剂治疗组的水肿或体液潴留发生率分别为 13.2%和 10.9%
(1)开始使用本品治疗前检测肝脏转氨酶水平,并在本品治疗期间每月复查一次
(2)治疗期间出现肝脏转氨酶升高患者应进行剂量调整和肝功能监测
(3)转氨酶升高且伴有肝脏损伤的临床症状(如恶心、呕吐、发热、腹痛、黄疸或异常嗜睡或疲劳、流感样综合征(关节痛,肌痛,发热))或胆红素升高≥2 倍正常值上限时,必须停药且不得重新应用本品
(4)用药前存在既往肝脏损伤:肝脏转氨酶,即谷草转氨酶(AST)和/或谷丙转氨酶(ALT)基线值超过3xULN(正常值上限),尤其总胆红素水平增加超过 2xULN(正常值上限)的患者,禁用波生坦
(1)开始本品治疗数周后即发生体液潴留
(2)患者需要接受利尿、体液管理,如并发失代偿性心力衰竭还需住院治疗
(1)建议在用药后的第1和3个月检测一次、随后每 3 个月检测一次血红蛋白浓度
(2)如血红蛋白浓度发生具有临床意义的降低,须进一步评估和检查来确定原因以及是否需要特殊治疗
(1)使用本品应避孕
(2)建议每月进行一次妊娠检查,以便在早期发现妊娠
患者收缩压大于 85mm Hg 时才可应用本品治疗
当给予本品出现肺水肿的症状时,应考虑合并肺静脉闭塞性疾病的可能性,停用本品
使用本品可降低精子数量,使精子减少
(1)格列本脲:由于会增加肝转氨酶升高的风险,本品不可与格列本脲联合使用,有糖尿病治疗指征的患者应选用其他降糖药物治疗
(2)氟康唑:不推荐本品和氟康唑联合使用,两药联用可能会导致血浆中波生坦浓度明显升高
(3)利福平:不推荐本品和利福平联合使用
(4)应避免本品与 CYP3A4 和 CYP2C9 抑制剂联合使用
(以上资料参考自波生坦说明书中文版202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