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vyzat说明书提供了基本的药物信息,指导患者如何科学用药,优化治疗效果。不同个体对药物的反应可能存在差异,在阅读说明书时,需结合自身情况,关注剂量调整、相互作用及可能的不良反应,更合理地使用本品。
本药品适用于治疗杜氏肌营养不良症(DMD),目标患者为6岁及以上患者。
在启动Duvyzat治疗前,必须获得并评估患者的血小板计数及血清甘油三酯水平。若患者血小板计数低于150×10⁹/L,则不宜启动治疗;治疗过程中应定期监测上述指标,以便根据情况调整剂量。对于既往存在心脏疾病或正在使用可导致QT间期延长药物的患者,应在起始治疗前、合用期间及临床指征出现时采集心电图。
本品的推荐剂量基于患者实际体重,采用口服给药方式,需与食物同服。具体推荐剂量可参照下述剂量方案(下述数值均为每日两次给药,每次剂量):
体重10公斤至不足20公斤患者:剂量为22.2mg;对应口服悬液体积约2.5ml。
体重20公斤至不足40公斤患者:剂量为31mg;对应口服悬液体积约3.5ml。
体重40公斤至不足60公斤患者:剂量为44.3mg;对应口服悬液体积约5ml。
体重60公斤及以上患者:剂量为53.2mg;对应口服悬液体积约6ml。
若出现以下不良反应之一时,应考虑调整剂量:
血小板计数低于150×10⁹/L(经两次检测,间隔一周);
中度或重度腹泻;
空腹状态下甘油三酯水平大于300mg/分升(经两次检测,间隔一周)。
对于不同体重患者,不良反应后首次及第二次Duvyzat剂量调整方案如下:
体重10公斤至不足20公斤患者:
首次调整:剂量降低至17.7mg(约2ml);如不良反应持续,第二次调整:降至13.3mg(约1.5ml)。
体重20公斤至不足40公斤患者:
首次调整:剂量降至22.2mg(约2.5ml);第二次调整:降至17.7mg(约2ml)。
体重40公斤至不足60公斤患者:
首次调整:剂量降至31mg(约3.5ml);第二次调整:降至26.6mg(约3ml)。
体重60公斤及以上患者:
首次调整:剂量降至39.9mg(约4.5ml);第二次调整:降至35.4mg(约4ml)。
若首次调整后不良反应仍持续,应执行第二次调整;若第二次调整后仍无法缓解,则建议停药。
给药前,请将药品瓶充分摇匀(建议摇晃至少30秒,瓶体以180°翻转),直至悬液混合均匀;
视觉确认悬液均匀后,使用配备的刻度口服注射器准确量取规定体积;
将药品直接口服,不建议与其他液体混合使用。
若漏服一剂Duvyzat,患者应按原计划继续给药,切勿补服双倍剂量。
本药品主要适用于经确诊的杜氏肌营养不良症患者,年龄限定为6岁及以上。临床试验中所涵盖的患者均为具有明确DMD诊断且具备行走能力的患者。患者在使用前应符合既定的血液学及心电图标准。
根据说明书,目前尚无明确列出的禁忌症。
本品可能引起以下不良反应,且均具有剂量依赖性:
血小板减少(部分患者甚至出现与出血相关的表现,如鼻出血、皮下瘀斑等);
贫血及中性粒细胞减少。
腹泻(在临床试验中约37%的患者出现,其中极少数为重度);
恶心及呕吐(患者中约32%出现);
腹痛。
血清甘油三酯升高,部分患者检测数值超过300mg/分升,可能需要Duvyzat剂量调整或停药。
QTc间期延长,可能增加发生心律失常(如扭转性室速)的风险。
其他较少见的不良反应还包括肌痛、皮疹、关节痛、乏力及便秘等。
定期检测血小板计数及其他血液指标;若发现异常应及时调整剂量或考虑停药;
若患者出现皮下瘀点、异常出血或其他相关症状,应尽快就医。
在治疗前及治疗期间需定期监测血清甘油三酯水平;当检测值持续超过300mg/分升时,应采取饮食干预及考虑调整剂量。
对于出现中度或重度腹泻的患者,应考虑使用抗腹泻或止吐药物,补充水电解质;症状持续者需停药。
避免在存在心律失常风险(例如:先天性长QT综合征、冠心病、或电解质紊乱)的患者中使用;
合用其他可延长QTc间期的药物时,应密切监测心电图;如QTc延长超过500ms或与基线值相比增加超过60ms,应暂停Duvyzat使用。
临床试验显示,Duvyzat在改善患者肌肉功能、减缓疾病进展方面具有积极的临床意义。总体来看,杜维扎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延缓肌力衰退,治疗效益已在随机、对照研究中得到初步验证。
杜维扎特为弱型肠道CYP3A4抑制剂,使用时应密切监测与口服CYP3A4敏感底物合用时药物的血药浓度;
同时,本品对肾脏摄取转运蛋白OCT2具有弱抑制作用,对于依赖该途径排泄的药物,应特别注意可能发生的血药浓度变化。
应避免与其他已知可延长QTc间期的药物合用;如确需联合使用,必须在起始及合用期间密切监测心电图;
当QTc延长超过500ms或与基线相比增加超过60ms时,应考虑暂停本品给药。
应存放于20°C至25°C(68°F至77°F)的室温环境,允许短暂温度波动至15°C至30°C;
切勿冷冻;
药品应保持直立存放;
开瓶后60天内使用完毕,超期未用部分应予以丢弃。
【温馨提示】:部分商品说明书更换频繁,请以商品实物为准。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整理于FDA说明书、DRUGS及网络,仅作信息交流之目的,文中观点不代表药队长立场,亦不代表药队长支持或反对文中观点。本文也不是治疗方案推荐。页面内容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参考,具体用药请咨询主治医师,本站只做信息展示,不销售药品。如需获得治疗方案指导,请前往正规医院就诊。
参考资料: FDA说明书,FDA更新于2024年3月的说明书https://www.accessdata.fda.gov/scripts/cder/daf/index.cfm?event=overview.process&ApplNo=2178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