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8 岁的中国男性和女性受试者 ;
2. 目标人群:根据《国际头痛疾患分类》第 3 版中的诊断标准, 至少 有 1 年偏头痛病史(有或无先兆),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受试 者 a.偏头痛发病年龄在 50 岁之前 b.如果不进行治疗,偏头痛发 作平均持续 4 至 72 小时 c.根据受试者报告,在筛选访视前的 3 个月内,每月出现 4 至 18 次中度或重度偏头痛发作 d.根据电子 日记的记录,在 28 天观察期内偏头痛日至少达到 6 天或以上 e. 根据电子日记的记录,在 28 天观察期内头痛日不超过 18 天 f. 具有区分偏头痛发作和紧张性/丛集性头痛的能力 g.对于有曲坦 类药物使用禁忌症的受试者,如果符合所有其他研究入组标准, 则可纳入研究 ;
3. 受试者在 28 天观察期内必须完成至少 24 天的电子日记报告,并且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受试者必须能够阅读、理解和完成研究 问卷和电子日记 ;
4. 医学或实验室评价未发现有临床意义的异常。
1. 目标疾病排除 a.有偏头痛伴脑干先兆或偏瘫性偏头痛病史 b. 在筛选访视前 3 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中,每月的头痛(偏头痛或, 非偏头痛)天数≥19 天 c.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在过去 3 年内接 受足量足疗程治疗后,对 9 种偏头痛预防治疗药物中的 2 种以上 无治疗反应;
2. 存在有临床意义/不稳定的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参数超出参考范围,且研究者认为有临床意义 ;
3. 在筛选访视前 6 个月(24 周)内使用过 CGRP 单克隆抗体或 A 型肉毒杆菌毒素 (Botox?)。在筛选访视前 30 天内使用过其他已 证实可有效预防治疗偏头痛的药物(如托吡酯、氟桂利嗪、 atogepant 等,完整列表请见第 18.3 节附录 3 -偏头痛预防治疗 药物类别);
在筛选访视前 3 个月(12 周)内,每月使用可用于偏头痛急性 治疗的药物(见第 6.5 节)治疗非偏头痛适应症 ≥15 天 a.在筛 选访视前一年,每月定期使用麦角胺类药物 ≥10 天,持续 ≥3 个月(≥12 周) b.在筛选访视前 3 个月(12 周)内,每月使用 镇痛类药物 ≥15 天(如非甾体抗炎药[NSAID]或对乙酰氨基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