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年龄 18-65 周岁(包括 18 及 65 周岁),男女均可;体重≥45kg 且身体质量指数(BMI)18.00~28.00kg/m2(含 18.00 和 28.00,身体质量指数=体重/身高 2)
2 通过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缺乏标准治疗或标准治疗失败(至少经二线全身治疗方案治疗失败或复发,或不能耐受)的晚期实体肿瘤患者(优先考虑入组晚期乳腺癌、胃癌伴浅表淋巴结转移者)。
3 受试者必须具有至少一处符合 RECIST V1.1 定义的可测量的病
4 本试验中经 2 个周期治疗后,蒽环类药物累积用量不超过上限(上限为经换算多柔比星累计用量>400mg/m2);
5 ECOG 评分为 0-1 分(包括 0 分和 1 分);
6 除残留的脱发效应之外,经研究者评估治疗相关急性反应已经恢复;
7 受试者入组时的基线检查结果显示主要器官无明显功能障碍,且实验室检查数据符合下列标准:
a)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5×10^9/ L;
b) 血小板计数≥100×10^9/ L;
c) 血红蛋白≥9g/dL;
d) 肝功能:
i. 血清总胆红素≤1.5 倍标准值上限(ULN);
ii. AST 和 ALT:无肝转移者,≤1.5 倍 ULN;或有肝转移者,≤3倍 ULN;
e) 国际标准化比值<1.3(未使用抗凝剂者)或国际标准化比值<1.5(已使用抗凝剂者);
f) 血清肌酐正常或肌酐清除率≥60mL/min;
8 研究者评估受试者的预期寿命≥12 周;
9 在研究期间及末次给药结束后 3 个月内,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无论男女)均需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10 研究开始前,受试者必须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
1 合并有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的患者(局部切除的皮肤癌可除外,但黑色素瘤需要排除;既往患过其他恶性肿瘤 5 年以上无复发的受试者可除外);
2 已确诊脑转移或合并脑转移症状;
3 有严重药物过敏史;
4 筛选期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螺旋体抗体、人类获得性免疫缺陷病抗体检测结果阳性;
5 受试者合并患有任何严重的和/或不可控制的疾病或经研究者判定可能影响受试者参加本研究的其他疾病,如下:
a) 高 血 压 病 患 者 收 缩 压 ≥ 160mmHg 或 舒 张 压 ≥100mmHg;
b) 合并患有任何可能增加毒性反应或受试者风险的其他疾病(如严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造血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肾脏疾病、未控制的感染等);
6. 受试者心脏功能受损或患有具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任何一项:
a) 筛选时伴有具有临床意义的室性心律失常、II 度及以上传导阻滞、心包积液等,或首次用药前三个月内出现过心肌梗塞,不稳定心绞痛,急性心力衰竭等。
b) QTc 间期女性>470ms 或男性>450ms,或患有先天性QT 间期延长综合症;
c) 其他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
7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使用过化疗、生物治疗、免疫治疗、放疗、靶向治疗等抗肿瘤治疗;
8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使用过任何血液制品或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血小板生成素等细胞因子类药物;
9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重大手术或外科治疗;
10 受试者计划手术,或研究者认为该受试者需要进行手术;
11 其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