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ICF)。
2.年龄≥18 岁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3. 肿瘤类型标准:
Ib 剂量扩展期及 II 期:
所有入组患者均需为经临床病理证实的 PTCL,具体亚型为: PTCL-NOS,AITL,ALK+ALCL,ALK-ALCL,ENKL,肠病相关 T
细胞淋巴瘤(Enteropathy-associated T-cell lymphoma,EATL),单形性嗜上皮肠道 T 细胞淋巴瘤(Monomorphic
epitheliotropic intestinal T-cell lymphoma,MEITL),肝脾 T 细胞淋巴瘤(Hepatosplenic
T-cell lymphoma,HSTCL),滤泡性 T 细胞淋巴瘤(Follicular T-cell lymphoma,FTCL),伴 TFH
表型的淋巴结外周 T 细胞淋巴瘤(Nodal peripheral T-cell lymphoma with TFH phenotype,Nodal
PTCL-TFH)和研究者认为可以入组并且经过申办方同意的其它侵袭性 T 细胞来源的 NHL(高度侵袭性除外)。所有入组患者既往接受过 1 线系统性治疗(≤3
线)后:疾病复发(Relapse)或难治(Refractory)、和/或不能耐受治疗、和/或目前无法使用有效的标准治疗、和/或被充分告知后拒绝接受标准治疗。
4. 所有患者需具有 2014 版 Lugano
评效标准定义的可测量病灶(接受过放疗的病灶在放疗后如果有明显的疾病进展证据,则可作为靶病灶):可测量淋巴结需长径>1.5cm;可测量结外病灶需长径>1.0cm。
5. 既往接受过放疗的患者可以入组;单独放疗将不被视为系统的全身治疗方案。
6. 患者必须提供有效且合格的组织样本(新制备或留档的石蜡包埋肿瘤组织/淋巴结样本),用于中心实验室进行临床病理诊断,组织样本获取时间应在 C1D1
首次服药前(注:仅限于Ib 扩展期和 II 期)。
7.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1 分。
8. 开始 HH2853 治疗前预期寿命≥3 个月。
9. 具有足够的骨髓、肝肾器官功能且筛选期内血液学评估前 7
天内未接受过细胞生长因子(长效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和聚乙二醇化重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PEG-CSF】需要间隔 2 周)及 14
天内未接受过血小板、红细胞、全血输注:
a. 无骨髓受累患者的嗜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5×109/L,骨髓受累患者的嗜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0×109/L;
b. 血红蛋白≥90g/L(在 14 天内无输血的情况下),骨髓受累患者的血红蛋白≥75g/L(安全性导入研究中≥ 100 g/L);
c.血小板≥75×109/L(在 14 天内无输血/血小板的情况下);
d. 血清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如果胆红素水平升高系淋巴瘤侵犯肝脏导致,允许其总胆红素≤3×ULN;
e. 天冬氨酸转氨酶(AST)、丙氨酸转氨酶(ALT)≤2.5×ULN;如果 AST、ALT 升高系淋巴瘤侵犯肝脏导致,允许其 AST、ALT
均需≤5×ULN;
f. 肌酐清除率*≥50 mL/min;*肌酐清除率(Ccr)计算值,应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确定其是否符合入选要求:血清肌酐浓度
mg/dL:
男性肌酐清除率(mL/min)=((140-年龄)×(体重 kg))/((72)×(血清肌酐))
女性肌酐清除率(mL/min)=((0.85)×(140-年龄)×(体重 kg))/((72)×(血清肌酐))
g.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3 (如使用抗凝剂,则 < 3.0)。
10. 既往抗肿瘤治疗与 HH2853 首次给药之间的时间如下:
a. 细胞毒化疗-至少 21 天(亚硝基脲-至少 6 周)
b. 无细胞毒性化疗(如小分子抑制剂)-至少 14 天
c. 单克隆抗体或抗体-药物结合物-至少 28 天
d. CAR-T(嵌合抗原受体 T 细胞)治疗-至少 28 天
e. 放射治疗
-局部放疗后至少 14 天
-放射免疫治疗后至少 6 周
-50%盆腔区域或全身照射至少 12 周
f. 大剂量化疗联合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至少 60 天
g. 大剂量化疗联合同种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至少 90 天(如果存在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必须 < 2 级且未使用禁用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