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于低CD4(﹤200 CD4 淋巴细胞/mm³)及有广泛皮肤黏膜内脏疾病的与艾滋病相关的卡波氏肉瘤病人。
2.一线全身化疗药物。
3.适用于治疗病情有进展的卡波氏肉瘤病人的二线化疗药物。
4.适用于不能耐受长春新碱、博莱霉素和多柔比星(或其他蒽环类抗生素)联合化疗的病人。
本品主要成分为盐酸多柔比星,化学结构式为:
辅料为:氢化大豆磷脂酰胆碱、培化磷脂酰乙醇胺、胆固醇、蔗糖、组氨酸、盐酸。
使用5%葡萄糖注射稀释后使用,静脉滴注30分钟以上。(注:根据推荐剂量和病人的体表面积确定剂量并按方法进行稀释,若剂量﹤90mg,使用250ml5%葡萄糖注射液稀释,若剂量≥90mg,使用500ml5%葡萄糖注射液稀释)
本品推荐剂量为20mg/㎡,每2-3周1次静脉内给药,两次给药时间不宜少于10天,持续给药2-3个月会产生疗效,为保持一定疗效,应在病人需要时给药。
1.禁用于肌肉和皮下注射,禁止未经稀释直接原液注射,不建议在输液管中接装过滤器。
2.禁止使用有沉淀物或其他杂质的器材。
3.由于本品中未加防腐剂或其他抑菌剂,故必须严格遵守无菌操作。
4.除5%葡萄糖注射液外的其他稀释剂或任何抑菌剂都可能使本品发生沉淀。
5.为减少滴注反应的风险,起始给药速率应不大于1mg/min,如果无滴注反应,以后的滴注可在60分钟内完成。
6.不应与其他药物混合使用。
表1.出现手足红肿综合征(PPE)剂量调整方案:
前次给予本品后周数 | |||
毒性级别 | 第4周 | 第5周 | 第6周 |
1级(轻度红斑、水肿或脱皮但不影响日常行为活动) | 继续给药:如病人之前曾发生过3.4级皮肤毒性反应,推迟1周给药 | 继续给药:如病人之前曾发生过3.4级皮肤毒性反应,推迟1周给药 | 减量25%继续给药,并恢复4周给药间隔 |
2级(红斑、脱皮或水肿,有影响但可以进行正常的活动,小水泡或溃疡﹤2cm) | 推迟1周给药 | 推迟1周给药 | 减量25%继续给药,并恢复4周给药间隔 |
3级(发热、溃疡或肿胀影响行走或正常行为,不能正常穿衣) | 推迟1周给药 | 推迟1周给药 | 停止治疗 |
4级(扩散或局部感染并发症,或卧床不起或住院) | 推迟1周给药 | 推迟1周给药 | 停止治疗 |
表2.出现口腔炎时剂量调整方案:
前次给予本品后周数 | |||
毒性级别 | 第4周 | 第5周 | 第6周 |
1级(无痛的溃疡、红斑或轻度疼痛) | 继续给药:如病人之前曾发生过3.4级口腔炎,推迟1周给药 | 继续给药:如病人之前曾发生过3.4级口腔炎,推迟1周给药 | 减量25%继续给药,并恢复4周给药间隔,或遵医嘱停止治疗 |
2级(疼痛性红斑、水肿或溃疡但可以进食) | 推迟1周给药 | 推迟1周给药 | 减量25%继续给药,并恢复4周给药间隔或遵医嘱进行治疗 |
3级(疼痛性红斑、水肿或溃疡不能进食) | 推迟1周给药 | 推迟1周给药 | 停止治疗 |
4级(需要接受肠道内或肠道外营养支持治疗) | 推迟1周给药 | 推迟1周给药 | 停止治疗 |
表3.出现血液毒性时的剂量调整:
毒性级别 |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mm³) | 血小板(/mm³) | 剂量调整 |
1级 | 1500-1900 | 75000-150000 | 继续治疗,无需剂量调整 |
2级 | 1000-﹤1500 | 50000-﹤75000 | 暂停治疗,直至中性粒细胞计数﹥1500和血小板﹥75000,可以原剂量给药 |
3级 | 500-999 | 25000-﹤50000 | 暂停治疗,直至中性粒细胞计数﹥1500和血小板﹥75000,可以原剂量给药 |
4级 | ﹤500 | ﹤25000 | 暂停治疗,直至中性粒细胞计数﹥1500和血小板﹥75000,降低剂量25%继续给药或继续原剂量给药但同时给予细胞因子支持治疗 |
最常见的不良反应是骨髓抑制,其他发生率较高的不良反应包括:恶心、乏力、脱发、发热、腹泻,与输注有关的急性反应和口腔炎等。
1.所有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均需经常进行心电图监测。
2.使用本品治疗期间需经常检查血细胞计数。
3.需操作机器或驾车行驶的患者谨慎使用本品。
4.建议孕龄妇女或其配偶在治疗期间及停药后6个月内避孕。
(以上内容参考自中文版说明书2021.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