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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2+】新型抗HER2 (ADC)MRG002招募HER2阳性胃癌患者免费治疗
招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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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2+】新型抗HER2 (ADC)MRG002招募HER2阳性胃癌患者免费治疗
适应症:her2高表达的胃癌患者
推荐级别:
全星 全星 全星 全星 全星
登记号:
CTR20212661
项目用药:
注射用MRG002
药物类型:
化学药物
试验分期:
II期
人数:
17
年龄:
≥18岁
截止日期: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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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用法
入选条件
排除条件
实验中心
备注

评估MRG002在HER2阳性/低表达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癌/胃食管交界处癌患 者中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药代动力学的开放、多中心、II期研究

剂型:注射剂
规格:25 mg/瓶、50mg/瓶
用法用量:2.6 mg/kg,静脉输注
用药时程:每3周首日给药一次,以3周为一个治疗周期,累计治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 患者必须能够提供书面知情同意并遵守方案中规定的要求。

2. 年龄≥18周岁。 

3. 预期寿命≥3个月。 

4.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胃癌/胃食管交界处癌。 

5. 队列1中,HER2检测结果阳性定义如下:IHC检测HER2 3+表达或HER2 IHC2+且ISH 阳性。队列2中,HER2低表达定义如下:IHC检测HER2 1+,或HER2 2+且ISH阴性。 不允许采用NGS检测HER2表达状态。仅在CLIA/CAP批准实验室进行的FDA批准的 检测将用于确定入组本研究的所有患者的HER2肿瘤表达。

6. 所有受试者既往在至少接受一线含铂类和/或氟尿嘧啶类基础化疗±抗HER2(曲妥 珠单抗或其类似药物)治疗期间或之后发生有记录的肿瘤进展或不耐受。 

注释: • 在新辅助/辅助治疗背景下,既往辅助或新辅助化疗后 6 个月内的进展将被认为“快速进展”,因此新辅助/辅助化疗方案将计入针对于晚期/转移性疾病的 一线治疗方案 • 既往联合治疗因不良反应停止,然后继续使用其中一种药物,则认为这是“1 种既往治疗方案”,而不是“2 种既往治疗方案” • 无疾病进展的前提下,5-氟尿嘧啶药物剂型变化(静脉给药、口服给药)被认 为是“1 种既往治疗方案”,而不是“2 种既往治疗方案” 

7. 愿意并能够提供足够的存档肿瘤组织样本用于中心实验室确认HER2状态(基于最 近的存档肿瘤组织样本)。若存档组织不够,研究者评估新鲜组织活检可行且安全, 则需要进行新鲜组织活检以确认HER2状态。

8. 队列1患者,如既往接受过抗HER2治疗,研究者评估新鲜组织活检可行且安全,愿 意进行新鲜组织活检确认HER2状态(若研究者评估新鲜组织活检不可行,获得申 办方同意的前提下可豁免)。 

9. 根据RECIST V1.1,至少有一处可测量的肿瘤病灶,既往经放疗的病灶不能作为靶 病灶,除非该病灶明显进展。

10.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且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 周内无恶化。 

11. 器官功能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A. 骨髓: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 ,血小板计数≥100×10^9/L , 血红蛋白≥90 g/L,且在筛选访视前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生长因子治疗(CSF、 EPO等)。 B. 肝功能:若无肝转移,则总胆红素(TBIL)≤1.5×ULN,碱性磷酸酶(ALP) ≤2.5×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及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 ×ULN;若存在肝转移,则TBIL≤1.5×ULN,ALT/AST≤3.0×ULN,ALP≤ 5.0×ULN。 C. 血白蛋白(ALB)≥2.5g/dl D. 通过多门电路探测(MUGA)或超声心动图(ECHO)测量的基线左心室射血 分数(LVEF)≥50%。 E.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采用校正Cockcroft - Gault公式), 且无不易纠正的严重电解质失衡。 F.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正在接受抗凝治疗的患者除外,其INR应在治疗范围内)。研究 者应密切监测上述实验室检查指标。


1. 如下病理诊断:鳞癌、类癌、神经内分泌癌、未分化癌或其他不能分类的胃癌。 

2. ≥2级的周围神经病变(依据CTCAE 5.0)。 

3. 既往接受过靶向HER2的ADC药物治疗。

4. 已知对MRG002的任何成分或辅料(组氨酸、盐酸组氨酸一水合物、蔗糖和聚山梨 酯80)有过敏反应,或已知对曲妥珠单抗或其他既往抗HER2治疗或其他单克隆抗 体有≥3级的过敏反应。

5. 除以下情况外,存在未经治疗或未控制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 A. MRI扫描结果显示临床稳定(此前6个月内至少连续2次),且至少持续4周无疾 病进展或不受控制的神经系统症状或体征(如癫痫发作、头痛、中枢性恶心/ 呕吐、进行性神经功能受损)。 B. 不需要立即局部或全身系统疗法(例如甘露醇或皮质类固醇)的任何未治疗的 无症状脑转移。 

6.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周内接受过任何化疗、生物治疗、根治性放疗或其他抗肿瘤 治疗,以下情况除外: ‐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6周内接受过丝裂霉素和亚硝基脲类药物; ‐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治疗前2周内接受过小分子靶向药物和口服氟尿嘧啶药物, 如S-1和卡培他滨; ‐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靶向大分子药物、免疫治疗以及任何研究性 治疗; ‐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针对骨转移病灶的姑息性局部放疗; ‐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说明书有明确抗肿 瘤适应症)。 

7. 有任何重度心功能不全,包括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充血性心力衰竭 (CHF)≥ 2级(CTCAE v5.0或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 2级),入组前6个月内有 心肌梗死、卒中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史。 

8.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发生肺栓塞或深静脉血栓形成(使用输液港、PICC这 类导管引起的血栓除外)。

9. 肿瘤病灶具有出血倾向(如存在活动性溃疡肿瘤病灶且粪便潜血试验阳性、签署知 情同意书前2个月内呕血或黑便病史、经研究者判断存在消化道大出血风险等)或 研究用药前2周曾接受输血治疗。 

10. 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毒性尚未缓解至≤ CTCAE v5.0 1级,以下情况除外:a.脱发;b. 色素沉着;c. 放疗引起的远期毒性,经研究者判断不能恢复。 

11. 入组前5年内并发恶性肿瘤,但经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皮肤局部鳞状细胞癌、 基底细胞癌、无需治疗的前列腺癌、乳腺导管原位癌、分化良好的甲状腺癌或 < T1的 尿路上皮癌除外,或其他被认为已经治愈的恶性肿瘤除外。 

12. 未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或舒张压>100 mmHg)和糖尿病(空腹血 糖>8.9mmol/L)。 

13. 有室性心动过速或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病史。静息ECG出现任何节律、传导或 形态上的具有重要临床意义的异常表现,例如男性QTc > 450 msec,女性QTc > 470 msec,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或三度房室传导阻滞。 

14. 由晚期癌症或其并发症导致的静息时中重度呼吸困难、重度原发性肺病、当前需要 持续氧疗或临床活动性间质性肺病(ILD)或肺炎病史。 

15.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开胸、开腹手术或者需要全身麻醉的手术且未完 全恢复。 

16. 活动性乙型肝炎(需同时满足HBsAg阳性,且HBV DNA≥500 IU/ml,并排除药物 或其他原因所致肝炎),活动性丙型肝炎(需同时满足抗-HCV抗体阳性,且HCV RNA阳性),梅毒(对于梅毒抗体阳性者需进一步检测梅毒滴度)或人类免疫缺陷 病毒(HIV)感染。 

17.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存在未控制的需要静脉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细菌、病毒、 真菌、立克次体或寄生虫感染。

18. 患者有任何研究者和申办者认为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严重和/或未控制的全身疾 病。 

19.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使用全身性皮质类固醇,除非剂量逐渐减至泼尼松当量 剂量10 mg/天或更低。

20.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使用或研究期间需要继续使用CYP3A4强效抑制剂或者 CYP3A4强效诱导剂。

21. 任何妊娠检测阳性或哺乳期患者。预计在治疗期间和末次治疗后180天内不会采取 充分避孕措施的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和男性患者。 

22. 研究者临床判断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其他情况


山东、四川、北京、上海、江苏、湖南

发布时间:2022-12-07 14: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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