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 年龄≥45岁,≤80岁,男女不限。
3 受试者目标眼必须符合下列要求:确诊nAMD;有继发于nAMD的活动性MNV病变;眼底病损总面积≤12个视盘面积;BCVA为73~19个字母。
4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目标眼眼内未曾接受过抗VEGF药物治疗。
5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目标眼眼内未曾接受过皮质类固醇类药物治疗。
6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目标眼未接受过用于nAMD的眼底激光治疗。
1 目标眼存在累及中心凹的瘢痕、纤维化、萎缩、密集中心凹下硬性渗出或累及黄斑的视网膜色素上皮撕裂。
2 目标眼存在视网膜下出血且出血面积≥50%的病变总面积。
3 目标眼存在瞳孔传入缺陷或影响视力检查或眼底检查的情况。
4 目标眼无晶状体(不包括人工晶状体),或晶状体后囊膜破裂[首次给药前30天以上的人工晶状体植入后的钇铝石榴石(YAG)激光后囊切开术除外]。
5 研究者评估目标眼存在除nAMD以外的可能影响中心视力和/或黄斑检测的任何眼部疾病或病史。
6 目标眼存在除nAMD外其他原因引起的MNV,如血管样条纹病变等。
7 目标眼存在高度近视。
8 目标眼现患有无法控制的青光眼或者接受过青光眼滤过术治疗。
9 目标眼存在玻璃体出血。
10 目标眼存在特发性或自身免疫相关葡萄膜炎病史。
11 目标眼接受过玻璃体切除术、黄斑转位术,或首次给药前2个月内接受过白内障手术,或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接受过其他眼内手术,或首次给药前30天内接受过外眼手术。
12 任意眼有活动性眼部感染(如结膜炎、角膜炎等)。
13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非目标眼接受过抗VEGF药物。
14 非目标眼BCVA<19个字母;或经研究者评估,非目标眼在首次给药后1个月或4个月内需要抗VEGF治疗的患者。
15 已知对研究方案所用治疗相关药物或诊断相关药物过敏,包括对试验用药品、散瞳药、麻醉药以及荧光素钠或吲哚菁绿中的任何成分过敏者。
16 入组前存在下列任意实验室检查异常:肝、肾功能异常(谷丙转氨酶或谷草转氨酶>正常值上限2.5倍,或总胆红素>正常值上限1.5倍;肌酐>正常值上限1.5倍);凝血酶原时间(PT)>正常值上限3秒,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正常值上限10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