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并脑或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且在治疗开始前 28
天内影像学或临床证实进展的受试者(例如,新的或扩大的脑转移证据、可归因于脑/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新的神经系统症状)。筛选前 14
天内未经皮质类固醇治疗且保持稳定的脑或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可允许入组;
2
同时患有正在进展或需积极治疗的其他恶性肿瘤的受试者;皮肤基底细胞癌、宫颈原位癌或其他非侵入性的或惰性恶性肿瘤,包括既往接受治疗并治愈的肿瘤除外;
3 受试者在启动本试验药物治疗前接受过其他系统治疗或试验药物的治疗,间隔期≤ 5 个半衰期或 14
天(以较短者为准),或未从既往治疗的不良事件中恢复(≤ G1 的不良事件或在基线期可耐受的 G2 级脱发、疲劳/无力和因创伤引起的神经病变除外);
4 受试者同时进行其他抗肿瘤治疗,包括化疗、免疫治疗、放射治疗;在与申办方讨论后可允许性激素治疗;
5 受试者在启动本试验药物治疗前的 4 周内接受大面积放射治疗,或 2
周内接受过局部姑息性放疗,或未从既往治疗的不良事件中恢复(若研究者基于受试者的获益风险比认为尽早使用试验药物更符合受试者的最佳利益,则经申办者同意后,允许洗脱期内开始本试验药物的治疗);
6 受试者在启动本试验药物治疗前的 4 周内接受过大的手术,或未从手术的不良事件中恢复(≤ G1 的不良事件或在基线期可耐受的 G2
级脱发、疲劳/无力和因创伤引起的神经病变除外);
7 心功能损害或有明显临床症状的心脏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
1) 纽约心脏协会(NYHA)III 或 IV 级充血性心力衰竭病史
2) 具有尖端扭转(TdP)危险因素,包括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 间期综合征或 QT 间期延长综合征的家族史
3) 筛选期心电图(ECG)检查 QTcF≥480 msec(连续 3 次检测的平均值)
4) 使用试验药物前的 3 个月内发生不稳定性心绞痛
5) 使用试验药物前的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心肌梗塞或中风
6) 需要启动治疗或调整治疗方案的心律失常(已安装心脏起搏器或筛选期前 4 周内心律稳定的患者,可由研究者判断决定是否入组);
8 受试者筛选期合并使用至少 1 周稳定剂量的降压药的情况下仍未能有效控制血压(3 次间隔 5 分钟的测量平均值,收缩压≥ 150 mmHg
和/或舒张压≥ 90 mmHg);
9
受试者患有严重的胃肠道疾病或胃肠功能紊乱,可能会导致试验药物的吸收、代谢或排泄,需由研究者判断决定是否入组(包括但不限于胃全切、短肠综合征等);
10 受试者患有出血障碍或血栓性障碍或需要 INR
监测的治疗性抗凝治疗,如华法林或任何其他香豆素衍生物抗凝药物;允许使用低分子肝素或新型口服抗凝剂治疗;
11 . 受试者在开始试验药物前服用强 CYP3A 抑制剂和诱导剂(附录E),间隔期≤ 2 周或
5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外用酮康唑除外)
12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阳性;
13 患有活动性 HBV 感染(除乙肝表面抗体阳性或≥ ULN 之外的其他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测异常,需进行 HBV DNA 拷贝数以明确活动性)和/或
HCV 感染(丙肝病毒抗体异常时需进行 HCV RNA拷贝数以明确活动性);
14 处于妊娠或哺乳期的女性;
15 无法吞咽或耐受口服药物治疗;
16 研究者判定可能混淆试验结果、干扰受试者安全参与和遵守试验流程的任何临床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