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x
硼替佐米
别称:保特佐米、VELCADE、Bortezomib、BORTEN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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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剂量

1.未经治疗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

①本品在联合口服美法仑和口服泼尼松进行治疗时,于3-5秒内经静脉推注,每个疗程6周(如表1所示),共9个疗程。②在第1-4疗程内,每周给予本品2次(第1、4、8、11、22、25、29和32天);

③在第5-9疗程内,每周给予本品1次(第1、8、22和29天),两次给药至少间隔72小时。

表1:未经治疗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的给药方案

                       每周给予本品2次(第1~4疗程)
123456
本品(1.3mg/m2)第1天----第4天第8天第11天休息期第22天第25天第29天第32天休息期

美法仑(9mg/m2)

泼尼松(60mg/m2)

第1天第2天第3天第4天----休息期--------休息期
                       每周给予本品1次(第5~9疗程)
123456
本品(1.3mg/m2)第1天------第8天休息期第22天第29天休息期

美法仑(9mg/m2)

泼尼松(60mg/m2)

第1天第2天第3天第4天--休息期----

休息期

2.复发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和复发的套细胞淋巴瘤患者

①本品的推荐剂量为单次注射1.3mg/m2,每周注射2次,连续注射2周(即在第1、4、8和11天注射)后停药10天(即从第12至第21天),3周为1个疗程,两次给药至少间隔72小时。

②对于超过8个疗程的延续性治疗,可按标准方案给药;

③对于复发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也可以按每周1次给药、连续给药4周的维持方案(第1、8、15和22天),随后是13天的休息期(第23至35天)。

3.未经治疗的套细胞淋巴瘤患者

本品与利妥昔单抗、环磷酰胺、多柔比星和泼尼松联合用药的推荐剂量:

①本品剂量参见单药治疗部分,需治疗6个疗程,对于在第6个疗程首次记录缓解的患者,推荐再接受2个疗程的治疗。

②3周为1个疗程,在每个疗程的第1天静脉输注以下药物:利妥昔单抗375mg/m2、环磷酰胺750mg/m2、多柔比星50mg/m2。在每个疗程的第1、2、3、4 和5天口服泼尼松100mg/m2

剂量调整

1.与美法仑、泼尼松联合治疗的剂量调整

本品与美法仑、泼尼松联合治疗的任一疗程开始之前,患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血小板计数应≥70×109/L,中性粒细胞计数应≥1.0×109/L

②非血液学毒性应降至1级或基线水平

表2:本品与美法仑、泼尼松联合治疗的剂量调整

毒性剂量调整或延迟给药
疗程内的血液学毒性:如果在前一个疗程内观察到持续的4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或血小板减少症,或血小板减少症伴出血考虑在后一个疗程减少美法仑计量的25%。
如果给予本品当日(除第1天外)的血小板计数≤30×109/L或中性粒细胞计数≤0.75×109/L应停用本品。
如果在一个疗程内数次停用了本品(每周2次给药治疗期间停药≥3次,或者每周1次给药治疗期间停药≥2次)应在后一疗程降低一个剂量水平(从1.3mg/m2降至1mg/m2,或者从1mg/m2降至0.7mg/m2)。
3级及以上的非血液学毒性停用本品直至毒性症状减轻至1级或基线水平。然后,以降低一个剂量水平(从1.3mg/m2降至1mg/m2,或从1mg/m2降至0.7mg/m2)重新开始本品治疗。对于与本品相关的神经性疼痛和/或周围神经病,可根据表3所示暂停或调整本品的剂量。

2.复发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和复发的套细胞淋巴瘤患者

①当发生任何3级非血液学毒性或任何4级血液学毒性(不包括下面讨论的神经病变))时,应暂停本品治疗。

②一旦毒性症状得到缓解,可以重新开始本品的治疗,剂量减少25%(例如:1.3mg/m2降低到1.0mg/m2,1.0mg/m2降低到0.7mg/m2)。

表3:当发生与本品治疗有关的神经性疼痛或者周围感觉或运动神经病变时推荐的剂量调整

周围神经病变症状和体征的严重程度*用法用量调整
1级(无症状;感觉异常或者深肌腱反射丧失),不伴有疼痛或者功能丧失不用改变
1级伴有疼痛或者2级(中度症状;工具性日常活动(ADL)受限)**剂量降至1.0mg/m2或将本品的治疗方案改为1.3mg/m2每周1次
2级伴有疼痛或者3级(重度症状;自理性日常活动(ADL)受限***)暂停本品的治疗,直至毒性症状缓解后恢复本品的治疗,剂量降至0.7mg/m2,每周注射1次。
4级(导致危及生命;出现需紧急干预的指征)停止本品的治疗。

*根据NCI常见毒性标准CTCAE v4.0分级;

**工具性ADL:系指做饭、购买杂物或衣物、打电话、理财等;

***自理性ADL:系指洗澡、穿衣和脱衣、自己吃饭、如厕、服药且无需卧床。

3.未经治疗的套细胞淋巴瘤患者

每个疗程的第1天之前(第一疗程除外):

①血小板计数应≥100×109/L 且中性粒细胞计数应≥1.5×109/L 

②血红蛋白应≥8g/dL(≥4.96mmol/L)

②非血液学毒性应已恢复到1级或基线水平

如果发生任何3级非血液学毒性或3级血液学毒性(不包括神经病变),必须暂停本品治疗。

表4:未经治疗的套细胞淋巴瘤患者在治疗期间的剂量调整

毒性剂量调整或延迟给药

≥3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伴有发热,4级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持续超过7天,血小板计数<10×109/L

应暂停本品治疗,最多停药2周,直至患者的中性粒细胞计数≥0.75×109/L且血小板计数≥25×109/L。

①如果暂停本品治疗后毒性未消退至上述水平,应停用本品。

②如果毒性消退,即患者的中性粒细胞计数≥0.75×109/L且血小板计数≥25×109/L,本品的剂量应降低一个剂量水平(从1.3mg/m2降至1mg/m2,或者从1mg/m2降至0.7mg/m2

如果给予本品当日(除第1天外)的血小板计数<25×109/L 或者中性粒细胞计数<0.75×109/L应暂停本品治疗。
≥3级非血液学毒性

应暂停本品治疗,直至毒性症状消退至2级或更低水平,然后可降低一个剂量水平重新开始本品治疗(从1.3mg/m2降低至1mg/m2或从1mg/m2降低至0.7mg/m2)。

如果发生与本品相关的神经性疼痛和/或周围神经病变,应根据表3所述暂停和/或调整本品给药。

4.肝功能损伤患者

①轻度肝功能损伤患者不需要调整起始剂量并应按推荐剂量治疗。

②中重度肝功能损伤患者使用本品的起始剂量应降为0.7mg/m2,根据患者第一个周期的耐受性,随后的治疗剂量增加至1.0mg/m2或进一步降至0.5mg/m2

表4:肝功能损伤患者的推荐起始剂量调整表

胆红素水平血清谷草转氨酶(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水平起始剂量调整(单次1.3mg/m2,每周2次)
轻度≤1.0×正常值的上限>正常值的上限不变
>1.0×~1.5×正常值的上限任何值不变
中度>1.5×~3×正常值的上限任何值第一个治疗周期的剂量降至0.7mg/m2。根据患者的耐受性,随后的治疗剂量增加至1.0mg/m2或进一步降至0.5mg/m2
重度>3×正常值的上限任何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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