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法
在前4次注射本品前,预先对患者使用抗组胺剂和对乙酰氨基酚,随后应根据先前输液反应的存在/严重程度给予预用药剂量
2.转移性默克尔细胞癌
推荐剂量为800mg,每2周静脉输注60分钟,直至疾病恶化或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
3.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尿路上皮癌
推荐剂量为800mg,每2周静脉输注60分钟,直至疾病恶化或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
4.晚期肾细胞癌
(1)推荐剂量为800mg,每2周60分钟静脉输注一次
(2)联合阿西替尼时,两周或更长时间将阿西替尼的剂量增加到的5mg以上口服,每日2次(间隔12小时)
(3)可伴食或不伴食服用,直到疾病进展或不可接受的毒性
5.剂量调整
不建议减少本品的剂量
(1)对于严重的(3级)免疫介导的不良反应,应停用本品;
(2)危及生命的(4级)免疫介导的不良反应、需要全身性免疫抑制治疗的复发性严重(3级)免疫反应,或无法将皮质类固醇剂量减少至10mg的不良反应,则开始使用皮质类固醇12周;
针对需要与这些一般指南不同的管理的不良反应,BAVENCIO的剂量调整见表1
表1:针对不良反应的单药治疗剂量调整建议
不良反应 | 严重性 | 剂量调整 |
免疫介导的不良反应 |
肺炎 | 二级 | 预扣 |
三级或四级 | 永久停用 |
结肠炎 | 二级或三级 | 预扣 |
四级 | 永久停用 |
不涉及肝脏肿瘤的肝炎,对于接受过联合治疗的患者肝酶升高,见表二 | 谷草转氨酶或谷丙转氨酶升高至正常值3倍以上,甚至8倍;总胆红素升高超过正常值1.5-3倍 | 预扣 |
谷草转氨酶或谷丙转氨酶升高至正常水平8倍以上;总胆红素升高超过正常水平3倍 | 永久停用 |
涉及肝脏肿瘤的肝炎 | AST或ALT在正常值上限的1至3倍以上,增加到正常值的5至10倍以上;谷草转氨酶或谷丙转氨酶在正常上限的3至5倍,增加到正常值上限的3至10倍 | 预扣 |
谷草转氨酶或谷丙转氨酶升高至正常值10倍以上;总胆红素升高超过正常值3倍以上 | 永久停用 |
内分泌疾病 | 三级或四级 | 根据严重程度,暂停用药直至病情稳定或永久停用 |
肾炎伴肾功能不全 | 2级或3级血肌酐升高 | 预扣 |
4级血肌酐身高 | 永久停用 |
剥脱性皮肤病 | 怀疑SJS或DRESS | 预扣 |
确证SJS或DRESS | 永久停用 |
心肌炎 | 2,3或4级 | 永久停用 |
神经毒性 | 二级 | 预扣 |
三级或四级 | 永久停用 |
其他不良反应 |
输液相关反应 | 二级 | 中断或减慢输注速度 |
三级或四级 | 永久停用 |
注:AL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ULN=正常值上限;SJS=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TEN =中毒性表皮坏死;DRESS=伴有嗜酸性粒细胞增多和全身症状的药疹(基于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CTCAE)版本4.03)
①皮质类固醇减量后完全或部分消退(0-1级)的患者,如果在最后一次给的12周内没有完全或部分消退,或者在开始使用皮质类固醇的12周内不能将泼尼松减少到每天10mg或更少剂量(或相当于10mg或相当于10mg),则永久停药;
②如果谷草转氨酶和谷丙转氨酶低于或等于基线时的上限值,根据对肝脏无肿瘤累及的肝炎的建议,停止或永久停用本品
表2:联合治疗不良反应的剂量调整
处理 | 副反应 | 严重性 | 剂量调整 |
本品与阿西替尼联合用药 | 肝酶升高 | 谷丙转氨酶或谷草转氨酶至少是ULN的3倍,但少于ULN的10倍无并发总胆红素至少2倍ULN | 暂停使用本品和阿西替尼,直到不良反应恢复到0-l级,考虑在恢复后用本品或阿西替尼 |
ALT或AST至少为ULN的10倍或ULN的3倍以上,并发总数胆红素升高至少是ULN的2倍 | 永久停用本品和阿西替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