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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节性痒疹】QX005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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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用药
QX005N
 适应症
结节性痒疹
治疗阶段
试验分期
Ⅲ期
试验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入选条件
1.筛选时,18~75岁(含界值),性别不限;
2.筛选时诊断为患有PN至少3个月,且在筛选和基线时,根据研究者评估,PN严重程度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a)筛选访视时,过去24hWI-NRS>7分。基线访视时,过去周WI-NRS评分周平均值>7分(7天中,要求至少要有4天的评分用于基线平均分计算。如果原计划随机化日期前7天中,患者的报告天数低于4天,应推迟随机化,直至符合要求,但不得超出筛选的最长期限28天);
   b)筛选访视和基线访视时,患者的双上肢,和/或双下肢,和/或躯干总共至少存在20个结节,且结节至少分布于两个体表区域或四肢对称分布;
   c)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对中强效皮质类固醇(TCS)等外用药物疗效不佳[使用TCS治疗>14天或产品处方信息推荐的最长持续时间(以较短者为准),但仍未实现并维持缓解,也未达到低疾病活动状态,相当于IGAPN-S评分<2(即≤19个结节)];或不适宜进行TCS治疗(如有重要的副作用或安全性风险);
   d)基线访视时,IGAPN-A>3.
3.从随机前连续7天中的至少5天,每天2次在PN受累部位使用润肤剂(由申办者统一提供,指定为北京协和医院研制的精心硅霜)。如果原计划随机化日期前7天中未能达到上述要求,应推迟随机化,直至符合要求,但不得超出筛选的最长期限28天;
4.有生育能力的患者(女性经历月经初潮或男性已遗精)同意在试验期间包括研究结束或停药后6个月内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禁欲、既往结扎术、激素和/或屏障法);
5.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和研究结束或停药后6个月内不能进行生殖细胞捐赠或冻存。受试者有能力了解研究要求和过程,自愿参加临床试验并签署ICF,愿意并且能够遵守研究访视和相关程序。


排除条件
1.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或研究期间有妊娠或哺乳计划的受试者。
2.既往或筛选时存在精神疾病或因精神疾病住院(经研究者判断,稳定且轻度的不需要药物治疗的焦虑和/或抑郁除外,且基线HADS评分≤10分)。
3.经询问既往出现过严重药物、食物过敏反应者,和/或对试验药物或其中成分过敏者。
4.随机前12个月内,酒精(定义为每天饮酒>2单位/每周饮酒>14单 位,饮酒1单位相当于360 mL啤酒或45 mL酒精含量40%的烈酒或150 mL葡萄酒)或药物滥用者。
5.曾接受以下任何一种治疗:
   a)随机前2周内接受过局部辣椒素、焦油类药物、外用水杨酸类 药物、外用维A酸类药物、外用维生素D3类似物、复方利多 卡因乳膏、外用磷酸二酯酶-4(PDE-4)抑制剂(例如克硼
罗 ) 等 ;
   b)既往接受过抗白介素-4受体α(IL-4Ra)或白介素-13(IL13)抗体治疗;
   c) 筛选前2周内开始接受TCS/钙调磷酸酶抑制剂(TCI)治疗或在筛选期接受强效或超强效TCS/TCI治疗。
   d) 对于筛选前2周内稳定使用弱效TCS/TCI治疗的患者随机前7天 内使用弱效TCS/TCI治疗少于6天或未稳定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整药物种类和剂量)。
   e)随机前4周内使用过纳曲酮或其他阿片拮抗剂、加巴喷丁、普瑞巴林。
   f) 随机前4周内接受过病灶内皮质类固醇注射和冷冻疗法、光疗[窄谱紫外线B(NB-UVB)、宽谱紫外线B(BB-UVB)、紫 外线A1(UVA1)、补骨脂素+紫外线A(PUVA)、日晒床或任何其他发光装置(LED)治疗]
   g)随机前4周或5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接受过系统性糖皮质激素、系统性免疫抑制疗法/免疫调节疗法(例如环孢 素、甲氨蝶呤、硫唑嘌呤、吗替麦考酚酯、干扰素γ(IFN- γ)靶点药物、沙利度胺、羟氯喹、JAK抑制剂)和神经激肽-1 (NK-1)受体拮抗剂(如阿瑞匹坦)等,皮质类固醇吸入剂和鼻喷剂除外。或随机前3个月内或5个药物半衰期内(如果已知) (以较长者为准)使用其他免疫调节类生物制 剂(例如随机前6个月接受过利妥昔单抗,随机前5个月接受过奥马珠单抗);
   h)随机前4周内使用全身性中药(TCM)或草药治疗或2周内使用外用TCM或草药治疗(注:用于治疗PN之外的其他疾病,根据研究者和/或专科医生的医学判断,认为确有必要使用,
也不会干扰研究评估的情况除外);随机前2周内使用过处方润肤剂或含有添加剂(如神经酰胺、透明质酸、尿素,或者丝聚蛋白分解产物)或含有止痒成分(如薄荷醇、多羟基乙醇、普拉莫辛、利多卡因、普利洛卡因、辣椒素、纳曲酮、N-棕榈酰乙醇胺等)的润肤剂(研究统一提供的基础润肤剂除外)。
   j) 既往或筛选时接受抗抑郁药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帕罗西汀、氟伏沙明或其他选择性5 - 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 (SSRIs)、5- 羟色胺和去甲肾上腺素再摄取抑制剂(SNRIs)、阿米替林或其他三环或四环抗抑郁药;
  k)基线访视前6个月内接受过变应原特异性免疫治疗
  l) 随机前3个月或至少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内参加过其他药物临床试验,或随机前3个月内参加过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
 m)随机前3个月内接种过任何活疫苗、减毒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减毒活疫苗。
6.筛选和基线时存在除PN和轻度特应性皮炎(AD)以外的可能干扰研究评估的其他皮肤合并症(疥疮、蚊虫叮咬、慢性单纯性苔 藓、银屑病、痤疮、毛囊炎、淋巴瘤样丘疹病、慢性光化性皮炎、疱疹样皮炎和大疱性疾病、孢子丝菌病。注:轻度活动性AD患者最高占PN研究人群的10%。)。
7.筛选和基线时存在其他可能干扰疗效评估或造成瘙痒的疾病,如 未受控制的糖尿病或甲状腺疾病、胆汁淤积性肝病、终末期肾病、缺铁性贫血等。
8.筛选访视前6个月内有春季角膜结膜炎(VKC)和特应性角膜结膜炎(AKC)病史。
9.药物[如阿片类药物、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ACEI)或者血管紧张素转换酶(ACE)抑制剂]导致的PN。
10.继发于神经病变或精神疾病(如感觉异常性背痛、肱桡肌瘙痒症、神经官能性表皮剥脱、强迫症、寄生虫妄想症等)等疾病的PN。
11.随机前6个月内患中重度AD[例如,研究者整体评分(IGA)≥3,和/或湿疹面积和严重程度指数评分(EASI)≥16,和/或特应性皮炎评分(SCORAD)≥25]:
12.筛选时患有不稳定的心脏、肺、肾脏、肝脏、神经、内分泌、胃肠道、代谢性或血液系统疾病。
13.筛选时有恶性肿瘤病史者(已成功治疗且生存5年以上无复发证据的皮肤鳞状细胞癌、基底细胞癌、宫颈原位癌除外)。
14.有活动性结核病史,或筛选时有活动性结核,具有结核病相关的 临床症状和体征,结核分枝杆菌病原学、病理学、影像学等检查 有活动性结核的证据;或考虑潜伏性结核感染;或疑似结核感染。
15.筛选时有乙型肝炎[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HBSAg阴性但乙型肝炎病毒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加做HBVDNA定量结果高于检测正常值上限1;或丙型肝炎[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加做HCV-RNA定量结果高于正常值上限1;或梅毒筛查阳性[特异性抗体检测阳性则提示梅毒筛查阳性(特异性抗体检测阳性,非特异性抗体检测阴性且结合临床判断确证为既往曾经感染梅毒但已治愈者除外)1;或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或HIV抗体阳性或疑似HIV感染。注:查结果不确定时,不建议纳入研究。
16.筛选时存在以下任何一项实验室检查异常:
    a)天冬氨酸转氨酶或丙氨酸转氨酶(AST/ALT)>1.5倍正常值上限,或总胆红素(TBIL)>1.5倍正常值上限;
    b)血清肌酐(SCr)>1.5倍正常值上限;
    c)血红蛋白(Hb)<90g;
    d)其他实验室检查结果异常,经研究者判断可能影响受试者完成试验或干扰试验结果。
注:如受试者筛选时存在以上实验室检查结果异常,经研究者评估认为必要,可允许在筛选期28天内的不同日安排1次复查,复查后合格可允许入组(复查前不允许对异常实验室检查结果进行药物干预)。
17.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重大外科手术。
18.筛选访视前2周内因感染需要使用抗生素、抗病毒药物或者抗真菌药物的全身性治疗,或者筛选访视前1周内患有可能干扰研究评估的浅表皮肤感染(感染消退后,可对受试者进行重新筛选)
19.筛选访视前6个月内有寄生虫感染史、疑似寄生虫感染或使用过抗寄生虫药物。
20.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已知或怀疑在随机前6个月内具有免疫缺陷病史(原发、继发),且随机前6个月内未得到有效控制,包括侵袭性机会感染病史,如曲霉病、球孢子菌病、组织胞浆菌病、李斯特菌病、肺孢子虫病或结核病,即使感染已消退;或选前3个月内有带状疱疹或明显的水痘-带状疱疹等疱疹病毒感染史者;或存在异常频繁复发性或持续性感染;或存在高感染风险(如腿部疡、留置导尿管、持续性或复发性胸部感染及长期卧床不起或久坐轮椅者);或有遗传性免疫缺陷疾病者。
21.经研究者判断,认为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任何其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既往或现患的身体或精神心理疾病,筛选或基线时有临床意义的体格检查或各种化验检查异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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