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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19靶向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招募套细胞淋巴瘤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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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19靶向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招募套细胞淋巴瘤患者
适应症:复发难治性套细胞淋巴瘤
推荐级别:
全星 全星 全星 全星 全星
登记号:
CTR20202358
项目用药:
JWCAR029(CD19靶向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
药物类型:
免疫药
试验分期:
II期
人数:
6
年龄:
≥18岁
截止日期:
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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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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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中心

JWCAR029(CD19靶向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治疗复发难治性套细胞淋巴瘤的Ⅱ期开放性单臂多中心研究

剂型:注射剂
规格:每支含CD3+CAR+细胞不低于25×10e6
用法用量:给药途径:静脉注射;用药频次:单次;剂量:1 × 10e8 CAR + T 细胞;
用药时程:单次

1. 年龄≥ 18岁

2. 签署知情同意书

3. 既往经病理检查确认套细胞淋巴瘤诊断

4. 复发/难治性定义为患者经过先前方案治疗未达缓解,或疾病进展。先前治疗必须含:

• 至少两个周期的CD20单抗合并蒽环类药物或苯达莫司汀的化疗方案(如受试者对CD20过敏,则CD20治疗周期可为两次以下);

• 布鲁顿酪氨酸激酶抑制[除外不适用(如全剂量抗凝或心律失常史等)或不耐受情况(过敏或剂量减少后仍不能耐受治疗或出现难以控制的毒性)]

5. 依据Lugano标准确定的CT可测量阳性和PET可评估阳性病灶

6.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为0或1

7. 预期生存大于12周

8. 器官功能良好:

a. 研究者评估有充分的骨髓功能以接受淋巴细胞清除化疗(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1000 /uL,血小板计数≥ 75,000 /uL,淋巴细胞绝对计数≥ 100 /uL)

b. 血清肌酐≤ 1.5 ×正常值上限(ULN)或肌酐清除率(Cockcroft和Gault)> 30 mL/min

c. 谷丙转氨酶(ALT)≤ 5 × ULN且总胆红素< 2.0 mg/dL(或对于患有吉尔伯特氏综合征或淋巴瘤侵犯肝脏的受试者< 3.0 mg/dL)

d. 肺功能:≤ CTCAE 1级呼吸困难和在室内空气环境下SpO2≥ 92%

e. 心脏功能:入组1个月内超声心动图或放射性核素活动血管扫描术(MUGA)评估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

9. 血管通路足以进行白细胞分离

10. 既往接受过CD19靶向治疗的受试者,必须活检证实淋巴瘤病灶仍表达CD19

11.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所有生理上能怀孕的妇女)必须同意在JWCAR029输注后使用高效避孕方法1年;伴侣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JWCAR029输注后使用有效的屏障避孕方法1年


1. 只累及中枢神经系统(CNS)的淋巴瘤。继发性CNS淋巴瘤的无症状受试者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允许入组

a. 经治疗后达到缓解

b. 入组研究时仍处于缓解状态

2. 至少2年尚未完全缓解的其它性恶性肿瘤病史(以下条件可除外2年限制: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完全切除的I期低复发可能性的肿瘤、治疗后的局限期前列腺癌、活检证实的宫颈原位癌、或PAP涂片显示鳞状上皮内病变)

3. 筛选时受试者存在以下任何一条:

a. 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无论是否存在乙型肝炎病毒DNA拷贝数增加);

b. 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合并乙型肝炎病毒DNA拷贝数增加

c. 丙型肝炎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梅毒感染

4.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3个月内受试者存在深静脉栓塞(DVT)(癌栓或血栓)或肺动脉栓塞(PE)

5.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3个月内受试者正在进行针对深静脉血栓(DVT)或肺动脉栓塞(PE)的抗凝治疗

6. 未控制的系统性真菌、细菌、病毒或其他感染

7. 急性或慢性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

8. 过去6个月内发生过下列任何一种心血管疾病的病史:由纽约心脏协会(NYHA)定义的III或IV级心力衰竭、心脏血管成形术或支架、心肌梗死、不稳定性心绞痛、或其它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病

9. 既往或筛选时有临床意义的CNS疾病,例如癫痫、癫痫性发作、瘫痪、失语、中风、严重脑损伤、痴呆、帕金森病、小脑疾病、脑器质性综合征或精神疾病

10. 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在开始淋巴细胞清除化疗前48小时内,血清妊娠试验阴性

11. 在白细胞分离前的指定时间内使用以下任何药物或治疗方法:

a. 在白细胞分离前6个月内使用阿仑单抗

b. 在白细胞分离前3个月内使用克拉屈滨

c. 在白细胞分离前3个月内内使用氟达拉滨

d. 在白细胞分离前7天内使用抗CD20单克隆抗体

e. 在白细胞分离前4天内使用Venetoclax

f. 在白细胞分离前2天内使用Idelalisib

g. 在白细胞分离前1天内使用来那度胺

h. 白细胞分离前7天内,或JWCAR029给药前72小时内用过治疗剂量的皮质类固醇(定义为泼尼松或等效物> 20mg /天)。但允许使用生理替代、局部和吸入类固醇

i. 白细胞分离后需采用低剂量化疗(如长春新碱、利妥昔单抗、环磷酰胺≤ 300 mg/m2)来控制病情的,必须在淋巴细胞清除化疗前已终止≥ 7天

j. 白细胞分离前1周内接受过非淋巴细胞毒性的细胞毒性化疗药物。如果在白细胞分离前口服化疗药物已至少过了3个半衰期,则允许入组

k. 白细胞分离前2周内接受过淋巴细胞毒性化疗(如环磷酰胺、异环磷酰胺、苯达莫司汀、苯丁酸氮芥或美法仑)

l. 白细胞分离前4周内用过研究药物。但试验治疗期间无效或疾病进展,并且在白细胞分离前已至少经过3个半衰期则允许入组

m. 白细胞分离和JWCAR029输注前4周内,接受过GVHD治疗(如钙调神经磷酸酶抑制剂、甲氨蝶呤或其他化疗药物、霉酚酸盐、雷帕霉素、沙利度胺,免疫抑制性抗体如抗TNF、抗IL6或抗IL6R)

n. JWCAR029给药前6周内接受过供者淋巴细胞输注(DLI)

o. 白细胞分离前6周内接受过放疗,包括大骨髓区,如胸骨或骨盆。受试者放疗部位病情进展,或其它未照射部位存在PET阳性病灶,才有资格入组。若其它未照射部位存在PET阳性病灶,允许在白细胞分离前2周,对单一病灶进行放疗

12. 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

13. 由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存在任何影响遵守方案的因素,包括不可控的医学、心理、家庭、社会学或地理条件的因素;或不愿意或不能遵守研究方案中所要求的程序

14. 既往曾接受过CAR-T细胞或其它基因修饰T细胞治疗


北京/福建/广东/河南/湖北/江苏/上海/天津/浙江

发布时间:2022-09-30 11: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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