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氟鸟氨酸是一种用于降低高危神经母细胞瘤复发风险的口服药物。为了保证治疗效果并减少不良反应,临床使用需根据患者个体情况精确计算剂量,规范给药,并在出现毒性反应时及时调整。
在开始使用依氟鸟氨酸片治疗前,需完成三项关键检测,分别为全血细胞计数、肝功能检查以及基线听力检查,以此为后续治疗监测提供基础数据。
依氟鸟氨酸片的推荐剂量依据患者体表面积(BSA)确定,具体剂量划分如下:
当体表面积>1.5m²时,每次口服768mg(即4片),每日两次。
体表面积处于0.75-1.5m²区间时,每次口服576mg(即3片),每日两次。
体表面积在0.5-<0.75m²范围内,每次口服384mg(即2片),每日两次。
体表面积为0.25-<0.5m²时,每次口服192mg(即1片),每日两次。在治疗期间,需每3个月重新计算一次患者的体表面积,并根据结果调整剂量。
剂量降低梯度:当前剂量若为每次768mg(4片)每日两次,首次降低剂量至每次576mg(3片)每日两次;当前剂量为每次576mg(3片)每日两次时,降低至每次384mg(2片)每日两次;当前剂量是每次384mg(2片)每日两次,调整为每次192mg(1片)每日两次;当前剂量为每次192mg(1片)每日两次,进一步降至每次192mg(1片)每日一次。若后续仍出现不良反应,需继续降低剂量,直至达到每次192mg(1片)每日一次的最低剂量。若患者无法耐受该最低剂量,则需永久停用依氟鸟氨酸片。
特定不良反应剂量调整:
骨髓抑制:当中性粒细胞计数<500/mm³时,暂停用药,直至计数恢复至≥500/mm³。若7天内恢复,按原剂量继续治疗;若超过7天恢复,则采用下一降低剂量水平治疗。血小板计数<25,000/mm³时,暂停用药,待恢复至≥25,000/mm³。7天内恢复者按原剂量用药,7-14天恢复者采用下一降低剂量,14天内未恢复则永久停药。贫血患者血红蛋白<8g/dL时,暂停用药至血红蛋白≥8g/dL后按原剂量恢复;若贫血复发(血红蛋白再次<8g/dL),暂停用药至指标达标后,采用下一降低剂量治疗。
肝毒性: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10倍正常上限(ULN)时,暂停用药,直至指标降至<10倍ULN。7天内恢复者按原剂量用药,超过7天恢复者采用下一降低剂量。
听力损失:与基线听力检查相比,出现临床意义上的新发或加重听力损失时,继续用药并在3周后复查听力。若听力改善,维持原剂量;若临床意义上的听力变化持续存在,暂停用药最多30天并再次复查,听力稳定或改善后,采用下一降低剂量治疗。
其他不良反应:恶心、呕吐或腹泻达到3级时,若经支持治疗(如使用止吐药、止泻药)症状缓解,维持原剂量;若症状无改善,暂停用药至症状降至≤2级后,采用下一降低剂量。其他3级或4级不良反应,暂停用药至症状降至≤2级后,采用下一降低剂量;若4级不良反应复发,永久停用。
给药方式:依氟鸟氨酸片每日口服两次,可与食物同服或空腹服用,治疗持续时间为两年,或直至疾病复发、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反应。片剂可整片吞服、咀嚼服用,也可压碎后服用。
压碎制剂:对于吞咽困难的患者,片剂可咀嚼或压碎后与两汤匙软食或液体混合服用。服用时需目视确认混合物完全被服用,若容器内残留压碎的药片颗粒,需再加入少量(不超过1盎司,即30mL)软食或液体混合后服用。压碎后的制剂需在制备后1小时内服用,超过1小时则需丢弃。
漏服剂量:若错过一次剂量,应尽快补服。若距离下一次预定剂量不足7小时,则跳过漏服剂量,按原计划服用下一次剂量。服药后若发生呕吐,无需额外补服,按预定时间服用下一次剂量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