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品推荐剂量以体重为准
(1)小于50 kg:120 mg
(2)50公斤或以上:160毫克,每天两次(大约每12小时一次),直到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
(3)整个吞下胶囊,请勿压碎或咀嚼胶囊
(4)除非距离下一次预定剂量超过6小时,否则不要服用漏服剂量
(5)如果RETEVMO给药后出现呕吐,不要再服用另一剂量,并在下一个服药时间继续服用下一剂量
注意:避免同时使用PPI(质子泵抑制剂)、组胺-2 (H2)受体拮抗剂或局部作用抗酸剂,如果不能避免同时使用,在给药前2小时或给药后10小时服用本药,在局部作用抗酸剂用药前2小时或用药后2小时服用本药
表1:不良反应的剂量调整
减量次数 | 患者体重小于50kg | 患者体重大于50kg |
第一次 | 80mg,每日两次 | 120mg,每日两次 |
第二次 | 40mg,每日一次 | 80mg,每日两次 |
第三次 | 40mg,每日一次 | 40mg,每日两次 |
对于不能耐受三次剂量减少的患者,永久停用
表2:不同不良反应剂量调整
不良反应 | 严重程度 | 剂量调整 |
肝毒性 | 3级或4级 | 停用本药,每周监测一次AST/ALT,直至恢复至达标1或基线。以2个剂量水平减少剂量恢复,并监测AST和ALT一次每周服用一次,直到达到3级或4级发病前的剂量后4周AST或ALT升高。至少在2周后增加1个剂量水平而无复发,然后在至少4周后无复发后增加到3或4级AST或ALT升高发作前的剂量。 |
间质性肺疾病/肺炎 | 2级 | 暂停用药直到恢复,随后按减少后剂量服用(参考表1);如果复发,应停药。 |
3级或4级 | 停药 | |
高血压 | 3级 | 对3级高血压进行再次治疗。当高血压得到控制时,恢复为减少后的剂量(参考表1)。 |
4级 | 停药 | |
QT间隔延长 | 3级 | 暂停用药,直到QT间隔恢复到0级或1级,恢复减少后的剂量(参考表1)。 |
4级 | 停药 | |
出血 | 3级或4级 | 暂停用药,直到出血恢复到基线或0级或1级。发生严重或危及生命的出血性事件停药。 |
过敏反应 | 任何程度 | 暂停用药。在继续使用皮质类固醇的同时,减少3个剂量水平(参考表1)。每周增加1个剂量水平(参考表1),直到达到过敏发作前的剂量,然后逐渐减少皮质类固醇剂量。 |
甲状腺机能减退 | 3级或4级 | 暂停用药直至甲状腺功能减退恢复至0级或1级;根据严重程度判断是否停止用药。 |
其他不良反应 | 3级或4级 | 暂停用药直至恢复至0级或1级;减少剂量恢复用药(参考表1)。 |
根据CTCAE 4.03版(CTCAE =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进行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