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个获批的特异性靶向MET激酶的小分子抑制剂
本品主要成分为赛沃替尼。
化学名称:1-[(1S)-1-(咪唑并[1,2-a]吡啶-6-基)乙基]-6-(1-甲基-1H-吡唑-4-基)-1H- [1,2,3]三唑并[4,5-b]吡嗪
化学结构式:
分子式:C17H15N9
分子量:345.36
本品用于含铂化疗后疾病进展或不耐受标准含铂化疗的、具有间质-上皮转化因子 (MET)外显子 14 跳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成人患者。
本品需在有肿瘤治疗经验的医生指导下使用。
使用本品治疗前必须明确有经充分验证的检测方法检测到 MET 外显子 14 跳变阳性。
对于体重≥50 公斤的患者,建议起始剂量为 600 mg,每日一次口服,直到疾病进展或 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
对于体重<50 公斤的患者,建议起始剂量为 400 mg,每日一次口服,直到疾病进展或 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
建议每日相同时段在餐后即刻服用本品。
医生应在患者用药过程中密切监测,根据患者个体的安全性和耐受性调整用药,包括暂停本品、降低剂量或永久停用本品。
本品的剂量调整建议参见表 1。
在接受≥400 mg 剂量的患者中,20.4%的患者因不良反应而暂停治疗;
常见(≥10%)不良反应为恶心(44.7%)、水肿 (40.5%)、疲乏/乏力(31.1%)、呕吐(31.1%)、食欲减退(21.0%)、低白蛋白血症 (17.2%)、贫血(16.6%)、发热(15.7%)、腹泻(13.6%),以及肝功能异常 (11.8%)。
导致暂停治疗的不良反应(≥1%)为水肿(4.7%)、恶心(3.6%)、呕吐(3.6%)、发热 (3.8%)、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2.4%)、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2.1%)、疲乏/乏力(1.8%)、食欲减退(1.5%)、贫血(1.5%)、皮疹(1.5%),以及肝功能异常 (1.2%)。
15.4%的患者因不良反应而减量;
导致减量的不良反应(≥1%)为水肿 (4.4%)、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3.6%)、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3.3%)、恶心(1.5%)、疲乏/乏力(1.2%)、发热(1.2%),以及肝功能异常(1.2%)。
11.8%的患者(40 例)因不良反应而永久停药;
导致永久停药的不良反应(≥1%)为肝功能异常 (3.8%)、呕吐(1.5%)、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2.1%),疲乏/乏力(1.2%)、水肿(1.2%)、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1.2%),以及严重过敏反应(1.2%)。
有本品严重过敏史者或对本品任何成分过敏者禁用。
妊娠、哺乳期妇女禁用。
临床研究中观察到本品可能引起肝功能检查异常和药物诱导的肝损伤等,多为 1~2 级,有 1 例(0.3%)致死性病例。
详情可参见“特定不良反应”。
临床研究中从开始接受本品至发生肝毒性的中位时间为 31 天(范围 1~420 天),经 过保肝治疗以及剂量调整或暂停用药后,通常可恢复至≤1 级或用药前水平。
使用本品前存在肝脏功能异常风险因素(如肝胆疾病、肝转移、肝功能异常等)的 患者需要全面谨慎地评估。
治疗期间应定期监测肝功能(如转氨酶及血胆红素),建议开始用药后前 3 个月内每周监测。
3 个月后可根据肝功能检查的结果调整监测频率,如每 2-3 周评估肝功能,必要时调整剂量或停用本品。
(参见【用法用量】中的“剂量调整”)
临床研究中,从开始接受本品至发生严重过敏反应的中位时间为 15 天(范围 10~90 天)。
临床研究中观察到本品可引起发热、寒战和流感样症状,从开始接受本品至发热的中位时间为 20 天(范围 1~620 天)。
本品引起超敏反应(表现为一系列症状,包括但不限于:药物相关性发热、皮肤过 敏反应、肝酶升高、血细胞下降、肌痛/关节痛)。
这些反应可在用药后数天至数周内发生,但大多发生在用药后六周内。
临床研究中观察到某些开始表现为超敏反应的患者短期停药后,当恢复本品治疗时会出现急性严重超敏反应,包括速发过敏反应。
患者疑似发生本品相关超敏反应(排除已确认的感染病因)时,应根据患者具体病情给予相应的治疗(如抗组胺药、糖皮质激素、退热药等)并停用本品。
待症状恢复后,只有在医生认为继续使用本品的受益超过风险时方可减量用药。
在恢复本品前至少24 小时开始预防和伴随应用抗过敏药物(如糖皮质激素和抗组胺药),恢复本品用药当天必须在院内留观 24 小时,恢复本品用药后需继续使用抗过敏药物至少1周,并由医生判断是否仍需继续使用抗过敏药物。
一旦发生急性超敏反应或速发过敏反应,必须立即进行医学干预,并应永久停用本品,参见【用法用量】。
(以上信息来源于中国药监局药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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