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血管内皮生长因子抑制剂
活性成分:贝伐珠单抗(人源化抗-VEGF单克隆抗体)
1.与氟尿嘧啶联合用药,适用于一线或二线转移性结直肠癌的治疗。
2.与氟嘧啶-伊立替康或氟嘧啶-奥沙利铂为基础的化疗联合用药,用于贝伐珠单抗一线治疗取得进展的转移性结直肠癌(mCRC)患者的二线治疗。
3.不适用于结肠癌的辅助治疗。
1.转移性结直肠癌:
当贝伐珠单抗与氟尿嘧啶为基础的化疗联合使用时,推荐剂量为:
(1)静脉注射5mg/kg,每2周一次,与m-IFL(改良IFL)方案联合治疗。
(2)静脉注射10mg/kg,每两周一次,与FOLFOX4方案联合治疗。
(3) 一线使用贝伐珠单抗治疗疾病进展的患者,静脉注射5mg/kg,每两周一次,或静脉注射7.5mg/kg,每3周一次,与氟嘧啶-伊立替康或氟嘧啶-奥沙利铂为基础的化疗联合治疗。
2.一线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的推荐剂量:
(1)15mg/kg,每3周一次,与卡铂和紫杉醇联合使用。
3.复发性胶质母细胞瘤的推荐剂量:
(1)10mg/kg,每2周一次。
4.转移性肾细胞癌的推荐剂量:
(1)10mg/kg,每2周一次,联合使用干扰素α。
5.顽固性、复发性或转移性宫颈癌的推荐剂量:
(1)15mg/kg,每3周一次,与紫杉醇和顺铂,或与紫杉醇和托泊替康联合使用。
6.三期或四期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初次手术切除后:
(1)推荐剂量为每3周静脉注射15mg/kg,与卡铂和紫杉醇联合使用,最多使用六个周期,之后单用贝伐珠单抗15mg/kg,每3周注射一次,总共不超过22个周期或直到疾病进展或出现不耐受的毒性,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7.铂耐药复发性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
(1)推荐剂量为10mg/kg静脉注射,每两周一次,与紫杉醇、聚乙二醇多柔比星或拓扑替康(每周一次)联合使用。
(2)与拓扑替康联合使用,静脉注射15mg/kg,每三周一次。
8.铂敏感复发性上皮性卵巢癌、输卵管癌或原发性腹膜癌:
(1)推荐剂量为15mg/kg,每3周静脉注射一次,与卡铂和紫杉醇联合使用,持续6-8个周期,之后每3周一次单用贝伐珠单抗15mg/kg治疗,直到疾病进展或出现不耐受的毒性。
(2)推荐剂量为15mg/kg,每3周静脉注射一次,与卡铂和吉西他滨联合使用,持续6-10个周期,之后每3周一次单用贝伐珠单抗15mg/kg治疗,直到疾病进展或出现不耐受的毒性。
9.肝细胞癌的推荐剂量:
(1)同一天内静脉注射1,200mg阿特唑仑后,再静脉注射15mg/kg,每3周一次,直到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在开始使用前,请参考阿特唑仑单抗的处方信息,了解推荐的剂量信息。
不推荐降低贝伐珠单抗的使用剂量。
出现以下情况,停止使用贝伐珠单抗:
不良反应 | 严重度 | 剂量调整 |
胃肠道穿孔和瘘 | · · · · | 停用贝伐珠单抗 |
伤口愈合并发症 | · | 停用贝伐珠单抗直到伤口充分愈合。 |
· | 停用贝伐珠单抗 | |
出血 | · | 停用贝伐珠单抗 |
· | 停用贝伐珠单抗 | |
血栓栓塞事件 | · | 停用贝伐珠单抗 |
· | 停用贝伐珠单抗 | |
高血压 | · · | 停用贝伐珠单抗 |
· | 如果医疗管理无法控制,则停用贝伐珠单抗 | |
后部可逆性脑病综合征 (PRES) | · | 停用贝伐珠单抗 |
肾损伤和蛋白尿 | · | 停用贝伐珠单抗 |
· | 停用贝伐珠单抗,直到蛋白尿低于2g/24小时 | |
输液相关反应 | · | 停用贝伐珠单抗 |
· | 停用贝伐珠单抗 | |
· | 降低输注速度 | |
充血性心力衰竭 | 任何 | 停用贝伐珠单抗 |
1.择期手术前至少28天内暂停使用,大手术后至少28天内或伤口充分愈合之前,禁用贝伐珠单抗;
2.贝伐珠单抗采用静脉输注的方式给药,首次静脉输注时间需持续90分钟,如果第一次输注耐受性良好,则第二次输注的时间可以缩短到60分钟,如果患者对60分钟的输注也具有良好的耐受性,那么随后进行的所有输注都可以用30分钟的时间完成。
最常见的不良反应(发生率>10%)是鼻出血、头痛、高血压、鼻炎、蛋白尿、味觉改变、皮肤干燥,出血、眼睛干涩或流泪、背痛和剥脱性皮炎。
1.对贝伐珠单抗产品中的任何一种成份过敏者禁用;
2.对中国仓鼠卵巢细胞产物或者其它重组人类或人源化抗体过敏者禁用;
3.孕妇禁用。
在采用贝伐珠单抗治疗时,患者发生胃肠道穿孔和胆囊穿孔的风险可能增加,发生了胃肠道穿孔的患者,应该永久性地停用贝伐珠单抗,接受贝伐珠单抗治疗的持续性、复发性或转移性宫颈癌患者出现阴道和胃肠道的任何部分间瘘管形成(胃肠道-阴道瘘)的风险可能增加。
在采用贝伐珠单抗治疗时,患者发生瘘的风险可能增加,发生了气管食管瘘或任何一种4级瘘的患者,应该永久性地停用贝伐珠单抗,发生了其它瘘而继续使用贝伐珠单抗的信息有限,对发生了胃肠道以外的内瘘的患者,应该考虑停用贝伐珠单抗。
贝伐珠单抗可能对伤口愈合产生不良影响。
已报告具有致死性结局的严重伤口愈合并发症, 重大手术后至少 28 天之内不应该开始贝伐珠单抗治疗,或者应该等到手术伤口完全愈合之后再开始贝伐珠单抗的治疗,贝伐珠单抗治疗过程中发生了伤口愈合并发症的患者,应该暂停贝伐珠单抗治疗,直到伤口完全愈合,需要进行择期手术的患者也应该暂停贝伐珠单抗治疗。
采用贝伐珠单抗治疗的患者出血的风险加大,特别是与肿瘤有关的出血,在采用贝伐珠单抗治疗过程中发生了3级或4级出血的患者,应该永久性地停用贝伐珠单抗。
在临床试验中观察到在接受贝伐珠单抗联合化疗的患者中,包括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和心肌梗死(MI)在内的动脉血栓栓塞的发生率高于那些只接受化疗的患者, 对于已经发生了动脉血栓栓塞的患者,应该永久性地停用贝伐珠单抗。
在采用贝伐珠单抗治疗时,患者可能面临着发生包括肺栓塞在内的静脉血栓栓塞性事件的风险,使用贝伐珠单抗治疗持续性、复发性或转移性宫颈癌可能会增加静脉血栓栓塞事件的风险,如果患者发生了威胁生命(4级)的静脉栓塞事件,包括肺栓塞,应该停用贝伐珠单抗,对于栓塞事件≤3级的患者需要进行密切的监测。
与单纯接受化疗的患者相比,接受贝伐珠单抗的患者发生严重高血压的机率更高,在使用贝伐珠单抗治疗期间,建议每两到三周监测一次血压,对于出现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的患者,应立即停药。
少数患者使用贝伐珠单抗可能会出现后部可逆性脑病综合征(PRES),对于出现PRES的患者应立即停药。
与接受化疗的患者相比,接受贝伐珠单抗的患者蛋白尿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都更高。
使用贝伐珠单抗后可能会出现输液相关反应,如发热、过敏反应、头痛等,对于轻度不良反应可降低输液速度缓解,对于严重者应立即停药。
孕妇应用贝伐珠单抗时可能会对胎儿造成伤害,建议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治疗期间和治疗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绝经前妇女接受贝伐珠单抗和化疗联合治疗时,卵巢衰竭的发生率比单独接受化疗的患者增高。
贝伐珠单抗不适用于基于蒽环类的化疗,接受贝伐珠单抗治疗的患者中,3级以上左心室功能障碍的发生率高于单独接受化疗的患者。
(参考美国FDA贝伐珠单抗说明书英文版20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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