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
2) 年龄:≥18 周岁(签署知情同意书时);ECOG PS 评分:0-1 分;预计生存期超过 3 个月;
3) 经组织病理学证实的复发性或转移性晚期子宫内膜癌;
注:既往接受过 1-2 线全身标准化疗方案治疗失败或不能耐受。不耐受”定义为在治疗中出现≥Ⅳ级的血
液学毒性或≥Ⅲ级的非血液学毒性。激素疗法不计为一线。允许前期进行新辅助或辅助化疗。如果新辅助/
辅助治疗期间或治疗结束后 12 个月以内出现疾病进展/复发,则认为新辅助/辅助治疗是针对进展性疾病的
一线全身化疗失败;
4) 根据 RECIST 1.1 标准证实具有至少一个可测量病灶;
5) 同意提供肿瘤组织样本用于中心实验室检测 MSI/MMR 状态;
6) 主要器官功能良好,符合下列标准:
①血常规检查标准(筛选前 7 天内未输血、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类药物纠正):
a) 血红蛋白(HGB)≥90 g/L ;
b)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NEUT)≥1.5×109/L ;
c) 血小板计数(PLT)≥ 90 ×109/L 。
②生化检查需符合以下标准:
a) 总胆红素(TBIL)≤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 b) 丙氨酸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基转移酶(AST)≤ 2.5×ULN。若伴肝转移,则 ALT 和
AST≤5×ULN;
c) 血清肌酐(CR)≤ 1.5×ULN 或肌酐清除率 (CCR) ≥60ml/min 。
③ 凝血功能或甲状腺功能检查需符合以下标准:
a)凝血酶原时间(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 1.5×ULN
(未接受过抗凝治疗); b) 促甲状腺激素(TSH)≤ ULN;如果异常应考察 T3 和 T4 水平,T3 和 T4 水平正常则可以入选。
④心脏彩超评估 :左室射血分数 (LVEF) ≥50%。
7) 育龄女性受试者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结束后 6 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或避孕套);
在研究入组前的 7 天内血清妊娠试验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受试者。
1) 合并疾病及病史:
a)3 年内出现过或当前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入组:经单一手术治疗的其他恶
性肿瘤,达到连续 5 年的无疾病生存(DFS);治愈的子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的皮肤癌和表浅的膀
胱肿瘤 [Ta (非浸润性肿瘤),Tis (原位癌) 和 T1 (肿瘤浸润基膜)];
b)子宫肉瘤,例如癌肉瘤(恶性 mullerian 混合肿瘤)、子宫内膜平滑肌肉瘤或其它高等级肉瘤,
或子宫内膜间质肉瘤等;
c)具有影响口服药物的多种因素(比如无法吞咽、慢性腹泻和肠梗阻等);(不适用于队列 2)
d)由于任何既往抗肿瘤治疗治疗引起的高于 CTC AE 1 级以上的未缓解的毒性反应,不包括脱发;
e)研究治疗开始前 28 天内接受了重大外科治疗、切开活检等;
f)长期未治愈的伤口或骨折;
g)6 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癌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脑出血、脑梗塞)、
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
h)未能控制的,仍需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研究者判断);
i)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或有精神障碍者;
j)存在任何重度和/或未能控制的疾病的受试者,包括:
1.血压控制不理想(收缩压≥150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
2.患有≥2 级心肌缺血或心肌梗塞、心律失常(包括男 QTc ≥450ms(男),QTc ≥470ms(女))及≥2 级
充血性心功能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级);
3.活动性或未能控制的严重感染(≥CTC AE 2 级感染);
4.肝硬化、活动性肝炎*; *注:活动性肝炎(乙肝参考:HBsAg 阳性(>1*103拷贝/mL 或者>2000IU/mL),且 HBV DNA 检测
值超过正常值上限;丙肝参考:HCV 抗体阳性,且 HCV 病毒滴度检测值超过正常值上限)。
5.肾功能衰竭需要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者;
6.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 HIV 阳性或患有其它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者;
7.糖尿病控制不佳(空腹血糖(FBG)>10mmol/L);
8.尿常规提示尿蛋白≥++,且证实 24 小时尿蛋白定量>1.0 g 者;
9.患有癫痫并需要治疗者;
2)肿瘤相关症状及治疗:
a) 研究治疗开始前 4 周内曾接受过手术、化疗、放疗或其它抗癌疗法(从末次治疗结束时间开始计算洗
脱期)。既往曾接受过局部放疗的,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入组:放疗结束距研究治疗开始超过 4 周(脑
部放疗为超过 2 周);且本次研究选择的靶病灶不在放疗区域内;或靶病灶位于放疗区域内,但已确认
进展;
b)研究治疗开始前 2 周内接受过 NMPA 批准药物说明书中明确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包括
复方斑蝥胶囊、康艾注射液、康莱特胶囊/注射剂、艾迪注射液、鸦胆子油注射剂/胶囊、消癌平片/注
射剂、华蟾素胶囊等)治疗;
c)既往接受过针对 PD-1、PD-L1、CTLA-4 等相关免疫治疗药物;
d)既往使用过贝伐珠单抗、安罗替尼、阿帕替尼、仑伐替尼、索拉非尼、舒尼替尼、瑞戈非尼、
呋喹替尼等抗血管生成药物或针对 PD-1、PD-L1 等相关细胞和免疫治疗药物;(注:队列二允许入组
既往仅使用过贝伐珠单抗的受试者)
e)既往使用过 mTOR 或 PARP 抑制剂药物治疗;
f)首剂试验药物治疗前 1 周内曾接受过针对子宫内膜癌的激素治疗;
g)影像学(CT 或 MRI)显示肿瘤已侵犯重要血管周或经研究者判断在后续研究期间肿瘤极有可能
侵袭重要血管而引起致命大出血者;
h)具有已知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的受试者;
(除非无症状,或接受过治疗且稳定,在脑转移治疗后至少 2 周未发现新发脑转移或脑转移扩大的影
像学证据,并在研究治疗开始之前停止了类固醇或抗惊厥药物治疗至少 14 天。)
3)研究治疗相关:
a)研究治疗开始前 28 天内减毒活疫苗接种史或者研究期间计划行减毒活疫苗接种;
b)使用单克隆抗体后出现过重度超敏反应者;
c)研究治疗开始前 2 年内发生过需要全身性治疗(例如使用缓解疾病药物、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
制剂)的活动性自身性免疫疾病。替代疗法(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者用于肾上腺或垂体机能不全
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等)不视为全身性治疗;
d)诊断为免疫缺陷或正在接受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疗法。(剂 量>10mg/天泼尼松或其他等疗效激素),并首次给药 2 周内仍在继续使用的;
4)分组前 4 周内参加过其他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
5)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严重危害受试者安全或影响完成研究的伴随疾病者,或认为存在其他原
因不适合入组的受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