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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O-108单药及联合帕博利珠单抗免疫治疗招募实体瘤患者
招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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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O-108单药及联合帕博利珠单抗免疫治疗招募实体瘤患者
适应症: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
推荐级别:
全星 全星 全星 全星 全星
登记号:
CTR20221948
项目用药:
IO-108注射液
药物类型:
免疫药
试验分期:
I期
人数:
8
年龄:
≥18岁
截止日期:
2027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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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用法
入选条件
排除条件
实验中心
备注

一项评估IO-108单药及联合帕博利珠单抗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成人受试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初步有效性的开放性、多中心的I期临床研究。

剂型:注射剂
规格:250mg/5mL
用法用量:美国IO-108-CL-001研究选定的II期推荐剂量,每21天一次,静脉给药
用药时程:持续给药

1. 年龄 ≥ 18 岁,且不超过 75 岁。
2. A 部分和 B 部分:根据病理学报告,患有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且经系统性标准治疗失败,或目前尚无有效标准治疗,或现阶段不适用于标准治疗的晚期/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任何类型的实体瘤均可入选。
C 部分:根据转化科学数据和临床有效性数据,选择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患有特定瘤种晚期/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
3. 研究中心评估至少存在一个可测量病灶(根据 RECIST v1.1)。
4. 患者同意提供肿瘤组织标本。
• 患者须同意提供 12 个月内的肿瘤组织标本(约 12 张未染色组织切片)用于生物标志物研究。须在首次给药前确定存档肿瘤组织的可用性。如果无法获得存档组织,患者须同意在筛选期接受肿瘤活检。鼓励研究中心在活检时确认肿瘤组织是否足够。不接受细针穿刺或细胞学标本,需要提供穿刺组织活检、切除式组织活检或切除组织。
5. 根据研究者评估,患者有至少 1 个能够在治疗期间进行活检的病灶。对于没有可活检肿瘤病灶的患者,研究者需在筛选期与申办方讨论是否入组。
6. 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在征得研究中心和/或伦理委员会(EC)同意和批准后,监护人可代表无法提供知情同意的患者提供知情同意。
7.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1。
8. 具有充分的血液学功能(14 天内不需要输血或生长因子支持),标准如下:
a) 血红蛋白(Hgb)≥ 85 g/L 
b)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 1.5 ×10^9/L
c) 血小板计数 ≥ 75 ×10^9/L
9. 具有充分的肝功能,标准如下:
a) 总胆红素 ≤ 1.5 × ULN 或 ≤ 3 × ULN(Gilbert 综合征)
b) 不存在肝转移时:AST、ALT 和碱性磷酸酶(ALP) ≤ 3 ×ULN
c) 肝癌或存在肝转移时:AST、ALT 和 ALP ≤ 5 ×ULN
10. 具有充分的肾功能,标准如下:
a) 肌酐清除率(CrCl)≥ 45 mL/min。Cockcroft-Gault 计算法(140-年龄)×(体重(kg)×(0.85,若为女性)/(72×血清肌酐 [mg/dL])]

• 尽管 Cockcroft-Gault 公式是计算 CrCl 的首选方法,但对于身材矮小/肌肉质量偏低(瘦小)的个体,其他方法可能更准确。在这种情况下,可使用其他公式,如肾脏疾病饮食调整(MDRD)公式、慢性肾脏疾病流行病学合作研究(CKD-EPI)公式或胱抑素 C 测量方法。
11.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首次给药前 7 天内的血清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以及育龄期男性及其伴侣(为有生育能力的女性)须同意自知情同意之日起,在研究期间至末次给药后 4 个月内使用高效避孕措施或避免性交。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义为既往未接受过子宫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术或输卵管结扎的性成熟女性,和/或在过去 12 个月内有月经的女性。若在无化疗、抗雌激素或卵巢抑制的情况下闭经 12 个月或更长时间,则认为无生育能力。
• 高效避孕措施包括:与抑制排卵相关的复方避孕药(雌激素和孕激素)或仅含孕激素的激素避孕药(口服、阴道内或经皮用药)、宫内节育器、宫内激素释放系统或男性伴侣绝育。


1. 既往接受过靶向 LILRB2/免疫球蛋白样转录物 4(ILT4)的单克隆抗体(包括 IO-108)治疗。
2.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或其他未上市的临床试验研究药物或治疗等抗肿瘤治疗,除外以下情况: • 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为首次给药前 6 周内
• 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给药前 2 周或 5 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

• 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给药前 2 周内
• 允许在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针对非重要脏器的姑息性放疗
3. 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不良事件尚未恢复至 ≤ 1 级(NCI CTCAE 5.0),除外任何级别的脱发、≤ 2 级且稳定的周围神经病变、经激素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或特定的实验室检查值异常。
4. 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需要使用全身用皮质类固醇(泼尼松剂量 > 10 mg/天或等效剂量)或其免疫抑制剂治疗。允许需要局部使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允许需要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5. 患有放射性肺炎、非感染性肺炎或间质性肺疾病病史者(除外不需要激素治疗的放射性肺纤维化)。
6. 具有临床症状的脑转移或脑膜转移。 • 经治疗、稳定的无症状脑转移患者可以入组,需要满足不需要糖皮质激素控制脑转移,首次给药前停用激素治疗至少 3 天。允许使用稳定剂量的抗惊厥药。
7. 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且有复发可能的患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血管炎等)。除外临床稳定的 I 型糖尿病,甲状腺功能减退(仅需激素替代治疗控制);控制良好的乳糜泻,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脱发)。
8. 既往接受任何免疫治疗时,发生过 ≥ 3 级免疫相关不良反应或≥ 2 级免疫相关性心肌炎。
9. 需要静脉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者。
10. 已知对研究药物 IO-108 或帕博利珠单抗的任何成分过敏者。
11. 已知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以下情况除外:
• 经充分治疗的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或宫颈原位癌
• 仅需观察或激素治疗的低危前列腺癌
• 任何其他已经根治的恶性肿瘤,末次治疗距首次给药≥ 6 个月(有指征时给予激素治疗者除外)
12.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超声心动图(ECHO)或多门控采集(MUGA)扫描显示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45%。
13.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有以下任何心血管风险因素:心肌梗死、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包括持续性室性快速性心律失常和室颤)、左前支半支阻滞(双束支传导阻滞)、不稳定型心绞痛、行冠状动脉/外周动脉搭桥术、有症状的心力衰竭(达到纽约心脏协会分级标准 [NYHA] II 级至 IV 级)、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或肺栓塞。无症状的右束支阻滞或房颤得到控制的患者可入选。
14. 存在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已知存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 2 型(SARS-CoV-2)。
• 非活动性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携带者,若 HBV DNA<500IU/ml(2500 拷贝/ml)或低于研究中心检测下限(仅当研究中心检测下限高于 500IU/ml 时)可以入组。HCV 抗体阳性但 HCV RNA 低于研究中心检测下限的患者允许入组。根据研究者判断,允许纳入接受预防性抗病毒(除干扰素外)治疗的患者。
• 2019 新型冠状病毒病肺炎(COVID-19)已痊愈或记录已完成 COVID-19 疫苗接种的患者可入选。对于既往患有 COVID-19 的患者,如果 NMPA 批准的检测方法检测抗体呈阳性,或抗原或分子呈阴性,则可以入选。对于首次给药前至少 7 天完成 SARSCoV-2 疫苗接种的患者,无需进行抗原或抗体检测。
15. 存在可能妨碍研究方案和随访计划依从性的患者(研究者应在入组前与患者讨论这些情况)。
16. 可能增加参与研究或使用研究药物有关的风险,或者可能干扰研究结果判读以及研究者认为可能导致患者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其他重度急性或慢性医学或精神疾病或者实验室检查异常。


上海

目前正在进行国内桥接试验

发布时间:2022-09-08 15:3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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