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所有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在开始任何筛选程序之前自愿书面签署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知情同意书 。
2 年龄≥18 周岁,性别不限。
3
经病理诊断证实为原发性局部复发或远处转移的食管癌受试者(包含胃食管结合部癌患者),且经研究者判断食管或胃食管吻合口(贲门下两公分之上)存在病灶,且适合二线及以上治疗的患者(三线腺癌或二线鳞癌),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者:不适合手术或拒绝手术;不适合放疗或拒绝放疗或经放疗失败者;
经标准化疗失败或拒绝化疗,包括但不限于铂类、氟尿嘧啶类、卡瑞利珠单抗、帕博利珠单抗、纳武利尤单抗等;对于局部复发患者病变的分期如下定义:原发灶存在的转移性患者,cTNM 或 pTNM; 原发灶消失(或切除或放疗后或内镜下切除后)的复发患者。
4 根据 Stooler 吞咽困难分级,受试者吞咽困难达到 2 级或以上。
5 自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开始,受试者停止上一次抗肿瘤治疗(包括放射治疗、生物治疗、或其他研究药品)至少 4
周,但口服化疗药物(如卡培他滨、替吉奥等)停药时间可为 2 周。
6 ECOG 体能状态评分为 0 或 1 分的受试者。
7 预期生存期≥3 个月的受试者。
8 受试者有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功能,满足以下实验室检查标准:
骨髓功能:绝对中性粒细胞数(ANC)≥1.5 × 10^9/L(1500/mm3);血小板≥100 × 10^9/L(1 × 105/mm3);血红蛋白≥10.0 g/dL; 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1.5
倍正常值上限(ULN),吉尔伯特综合征(Gilbert′s
syndrome)受试者(持续性或复发性高胆红素血症,在没有溶血或肝脏病理证据的情况下表现为非结合胆红素升高)除外;无肝转移受试者,AST 和ALT≤2.5 倍
ULN;肝转移受试者,AST 和 ALT≤5 倍 ULN; 肾功能:血清肌酐≤1.5 倍 ULN,或肌酐清除率(Ccr)≥60 mL/min;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 × 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 × ULN
9 试验药物给药前接受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降至 1 级或 1 级以下,或从之前手术中完全恢复(由研究者判断)者。
10 育龄女性及所有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及最后一次使用华卟啉钠后
12个月内使用高效避孕方法(采取避孕套、避孕海绵、避孕凝胶、避孕膜、宫内节育器、口服或者注射用的避孕药、皮下埋植剂等),且育龄期女性在试验药物给药前≤7
天内的妊娠检测结果必须为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