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8 至 75 周岁(含界值)的男性和女性患者 。
02、本研究 I 期包括 R/R PTCL/NKTCL、R/R 皮肤型 T 细胞淋巴瘤(CTCL)和 R/R 非霍奇金 B 细胞淋巴瘤(B-NHL)患者;II 期包括 R/R PTCL/NKTCL 患者 。
03、对于系统性淋巴瘤(PTCL、NKTCL 以及 B-NHL):根据 Lugano 2014 评估标准,患者必须有可测量病灶,定义为至少 1 个结节病灶的最长径 > 1.5 cm,或为至少 1 个结外病灶的最长径 > 1 cm,且至少有 2 个可以 准确测量的垂直径;对于 CTCL:患者必须有可供评估的皮损,可评估定义为至少有一个皮损适合使用改良的严重性加权评估工具(mSWAT)进行测量和评估。
04、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评分 ≤ 2 分,并且预计生存时间 3 个月以上的患者。
05、血液学功能充分,定义为:
a.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 1.5×109/L,检测前 7 天内不得使用生长因子支持;
b. PLT 计数 ≥ 75×109/L,检测前 7 天内不得使用生长因子支持或进行输血;
c. 血红蛋白 > 8.0 g/dL,检测前 7 天内不得进行输血。
06、凝血功能基本正常的患者: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 1.5×正常值上限(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 1.5 × ULN。
07、肝、肾、肺、心脏功能基本正常的患者:
a. 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 ≤ 1.5 × ULN (除非有证据表明患者患有 Gilbert 综合征,则 ≤ 3.0 × ULN);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 3× ULN(如果有肿瘤继发性改变影响到肝脏,则 ≤ 5.0 × ULN);
b. 肌酐清除率 ≥ 50 mL/min(按实际测量中心的计算标准);
c. 超声心动检查:左室射血分数(LVEF)≥ 50%,无显著临床意义的心包积液。
08、患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书面 ICF。
09、育龄期女性患者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 14 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有生育能力的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自签署 ICF 至末次用药后 90 天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
01、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接受过 PI3K 抑制剂治疗,或者 mTOR/SYK 抑制剂的患者。
02、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 100天内接受 ASCT的患者,或曾经接受过异体干细胞移植的患者。
03、目前有急性移植物抗宿主疾病(GVHD)或有活动性慢性 GVHD 的患者 。
04、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 28 天内,接受过抗肿瘤治疗(例如化疗、放疗、免疫治疗、生物治疗、激素治疗等),但以下情况可以接受:
a. 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 14 天之外接受姑息性放疗;
b. 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 14 天之外使用过免疫调节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胸腺肽、白介素-2(IL-2)、干扰素(IFN)及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患者;
c. 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 14 天之外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 ≥10 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患者;以下情况不受此限制,可以接受: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 皮质激素治疗,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d. 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 7 天或 5 个半衰期以外(以时间跨度长者为准)使用过细胞色素 CYP3A4、CYP3A5 或 CYP2C9 的强效诱导剂或抑制剂。
05、在首次使用本试验用药品前 28 天内接受过其他临床试验药物 。
06、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 28 天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的患者。
07、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 28 天内使用过减毒活疫苗的患者。
08、伴有中枢神经系统(CNS)侵及的患者。
09、 既往或伴有 CNS 疾病的患者,包括:癫痫、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的出血性/缺血性脑卒中、严重脑损伤、痴呆、帕金森病、小脑疾病、器质性脑综合征、精神疾病等。
10、进入研究前2年内有其他活动性恶性疾病病史,但以下情况允许入组:得到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局部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及得到控制并且经局部根治性治疗(手术或其他形式)的既往恶性疾病。
11、有活动性感染,且目前需要静脉给药系统性抗感染治疗的患者。
12、提示存在活动性乙型或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以下血清学状态:
a. 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以下情况可以考虑:
• 对于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但 HBsAg 阴性的患者,如果检测不到乙型肝炎病毒(HBV)脱氧核糖核酸(DNA),并且愿意接受每月一次的乙肝病毒(HBV)再激活监测,则可以入组。
b. 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对于存在 HCV 抗体的患者,如果检测不到HCV 核糖核酸(RNA),则可以入组。
13、有免疫缺陷病史的患者,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测阳性 。
14、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的患者,包括但不限于:
a. 筛选前 6 个月内发生的心肌梗死;
b. 筛选前 3 个月内发生的不稳定型心绞痛;
c. 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心律不齐(例如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尖端扭转型室速);
d. QTcF(按 Fridericia 公式校正)> 480 msec;
e. 二度 II 型房室(AV)传导阻滞史或三度房室传导阻滞史;
f. 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定义的 III 或 IV 级充血性心力衰竭。
15、目前或曾患有严重间质性肺病的患者 。
16、既往抗癌治疗毒性入组时仍 ≥ 2 级(脱发、ANC、血红蛋白和 PLT 毒性除外)。ANC、血红蛋白和 PLT 相关的要求,请遵循入选标准。
17、具有重度出血性疾病史,如 A 型血友病、B 型血友病、血管性血友病或必须输血或进行其他医疗干预的自发性出血史。
18、已知有酒精或药物依赖的患者。
19、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的患者 。
20、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患者 。
21、研究者认为患者存在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