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在经最大耐受调脂治疗后控制不佳的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血管疾病(ASCVD) 受试者中评价 10 mgobicetrapib 疗效的安慰剂对照、双盲、随机、 III 期研究
剂型:片剂
规格:10mg
用法用量:口服给药,每日一次10mg Obicetrapib,一次一片
用药时程:至少32个月(本研究为以事件为终点的研究,实际持续时间可能发生变化)
1. 受试者愿意并能够在开始任何研究相关程序前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并愿意遵守所有要求的研究程序;
2. 筛选时(访视 1)18 岁或 18 岁以上的男性或女性;
(1)女性如果符合以下所有三个标准,则可入组本研究:a. 未妊娠;b. 未处于哺乳期;c. 以及未计划在研究期间妊娠。
(2)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筛选(访视 1) 时尿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注:如果女性符合研究者记录的以下标准之一,则可视为无生育能力:
a.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前,已经进行过子宫切除或输卵管结扎,且至少间隔了 1 个 生理周期;或
b. 已绝经,定义为距最后一次月经期 1 年的 55 岁女性,或者距最后一次月经1 年并且卵泡刺激素水平在绝经范围内的<55 岁女性。
(3)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同意从筛选(访视 1) 到最后一次服用研究药物后 35 天内采取有效避孕方法。伴侣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必须同意从筛选(访视 1) 到末次访视后 35 天内采取有效避孕方法。有效避孕方法是指持续、正确地使用 Pearl 指数< 1 的避孕方法(包括植入避孕法、注射避孕药、口服避孕药、经皮避孕药、宫内节育器、含杀精剂的避孕隔膜、含杀精剂的男用或女用避孕套或宫颈帽) 或性伴侣绝育。
3. 有 ASCVD 病史,定义为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冠状动脉疾病:
a. 心肌梗死;
b. 既往冠状动脉血运重建(经皮冠状血管介入治疗或冠状动脉搭桥术) ;
c. 血管造影或计算机断层扫描(CT)显示(例如,多排 CT 或 CT 血管造影)有冠状动脉血管粥样硬化证据,至少有 1 条心外膜主要冠状动脉的狭窄度> 70%。
(2)脑血管疾病:
a. 脑成像研究( CT 或核磁共振成像)证实的既往缺血性卒中,认为并非由房颤、心脏瓣膜病或者附壁血栓引起;
b. 既往血管造影或者超声显示颈动脉狭窄>70%;
c. 经皮或外科颈动脉血管重建史。
(3)外周动脉疾病:
a. 既往记录静息踝肱指数
0.85;
b. 髂动脉、股动脉或腘动脉有经皮或手术血管重建史;
c. 既往因外周动脉疾病行下肢非创伤性截肢。
4. 正在接受最大耐受调脂治疗,定义如下:
(1)服用最大耐受稳定剂量的他汀类药物;
a. 将由研究者使用其医学判断和可用来源(包括受试者在筛选(访视 1) 前至少 4 周内自我报告的调脂治疗史)确定受试者的最大耐受稳定他汀类药物剂量;
b. 对于因他汀类药物不耐受而未接受他汀类药物治疗的受试者,要求受试者和研究者提供书面确认,声明受试者不耐受他汀类药物,知晓他汀类药物降低 MACE 风险的益处,并知晓许多其他无法耐受他汀类药物的患者实际上能够耐受不同的他汀类药物或剂量。
(2)筛选(访视 1)前至少接受依折麦布治疗 4 周;
(3)筛选(访视 1) 前至少接受贝派地酸(NexletolTM)治疗 4 周;
(4)筛选(访视 1) 前至少接受 3 次稳定剂量的 PCSK9 靶向治疗;
(5)筛选(访视 1) 前至少服用 6 周稳定剂量的贝特类药物(吉非罗齐除外,不允许服用) ;
(6)他汀类药物不耐受的受试者和以最大耐受稳定剂量使用他汀类药物的受试者可接受依折麦布、贝派地酸、 PCSK9 靶向治疗或贝特类药物(如前文所述)的任一药 物治疗或以上药物的联合治疗;
5. 空腹血清 LDL-C 浓度如下:
(1)空腹血清 LDL-C 浓度为80 mg/dL 至< 100 mg/dL 且至少含下列风险增强因素之 一:
a. 近期心肌梗死(随机分组前>3 个月且< 12 个月) ;
b. 2 型糖尿病;
c. 空腹甘油三酯(TG) >150 mg/dL (> 1.7 mmol/L);
d. 空腹 HDLC-<40 mg/dL (<1.0 mmol/L)
(2)空腹血清 LDL-C 浓度为100 mg/dL;
注: 除非 TG 为400 mg/dL 或 LDL-C 为
50 mg/dL, 否则筛选(访视 1) 时的 LDL-C 将使用 Friedewald 方程计算。如果 TG 为
400 mg/dL 或 LDL-C 为
50 mg/dL, 则将通过制备型超速离心法(也称为 β 定量法)直接测定 LDL-C 水平。
6. 筛选(访视 1) 时空腹 TG<400 mg/dL (<4.52 mmol/L);
7. 筛选(访视 1) 时使用慢性肾脏疾病流行病学合作研究公式计算的估计肾小球滤过率(eGFR)为 30 mL/min/1.73 m2。
1. 当前或既往患有纽约心脏病协会 III 级或 IV 级心衰(HF)或左心室射血分数<30%病 史;
2. 筛选(访视 1) 前 5 年内因 HF 住院;
3. 筛选(访视 1) 前 3 个月内有下列临床事件之一:a. 非致死性心肌梗死(MI);b. 非致死性卒中;c. 非选择性冠状动脉血运重建; 和/或 d. 因不稳定型心绞痛和/或胸痛住院治疗。
4. 患有未受控制的重度高血压,定义为随机分组前收缩压 160 mmHg 或舒张压 100 mmHg,取三次重复测量的平均值。允许在同一次访视期间重复进行一次复检 (取三次重复测量的平均值) ,此时如果复检结果不再是排除性的, 则可对受试者进行随机分组;
5. 有家族性纯合子高胆固醇血症的正式诊断;
6. 患有活动性肝病,定义为任何已知的当前肝脏感染性、肿瘤性或代谢病理; 筛选(访 视 1)时不明原因的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升高 > 3正常上限(ULN);或总胆红素 > 2
ULN;
注:异常的丙氨酸转氨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或总胆红素检查值, 必须通过至少 间隔 1 周的重复测量确认是否确实异常。
7. 筛选(访视 1) 时 HbA1c含量为 10%;
8. 筛选(访视 1) 时促甲状腺激素含量>1.5ULN;
9. 筛选(访视 1) 时肌酸激酶 > 3ULN;
10. 在随机分组(访视 2) 前 3 年内有需要手术(不包括局部和广泛局部切除) 、放疗和/ 或全身性治疗的恶性肿瘤史;
11. 在随机分组(访视 2) 前 5 年内有已知的酒精和/或药物滥用史;
12. 在筛选(访视 1) 前 30 天内或之前研究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 接受过其他研究药物或器械的治疗;
注:将允许受试者在筛选(访视 1) 前 30 天内或既往研究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接受过 2019 冠状病毒疾病标准治疗和/或紧急使用授权药物(包括疫苗接种和加强针)治疗。
13. 在研究过程中计划使用其他研究药物或器械;
14. 曾参加任何评估 obicetrapib 的临床研究;
15. 已知对研究药物、安慰剂或研究药物或安慰剂中的任何辅料出现过敏或超敏反应; 或
16.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可能干扰研究实施的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a. 无法与研究者沟通或合作;
b. 无法理解研究方案要求、说明和与研究相关的限制,以及研究的性质、范围和可能后果(包括由于滥用药物或酒精依赖而影响合作的受试者) ;
c. 不可能遵循研究方案的要求、说明和研究相关限制(例如,不合作态度、无法返回接受随访访视以及不可能完成研究) ;
d. 患有研究者认为会使受试者参加研究的风险增加的任何内科或外科疾病;
e. 直接涉及研究实施的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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