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知晓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可以理解并遵守研究各项要求;
2 年龄 ≥ 18岁
3 既往经过治疗且经过病理学确认的原发型DLBCL或者从既往确诊的惰性淋巴瘤(如滤泡淋巴瘤)转化而来的DLBCL;
4 患者不适合高剂量化疗联合自体干细胞移植补救治疗;
5 患者既往必须在至少接受过2线或2线以上针对DLBCL的标准方案治疗(至少包括1种CD20单抗与细胞毒性药物联合治疗方案)之后出现复发或难治,且目前没有进一步合适的常规疗法(注:复发性疾病定义为在最后一次给药后6个月以上,疾病在缓解后再次出现或进展。对接受2线或2线以上标准治疗后的难治性疾病定义为最近一次治疗方案的最佳反应为疾病进展,或在至少2个治疗周期后疾病稳定,且疾病稳定持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
6 经影像学评估,至少有一个淋巴结病灶最长直径(LDi)> 1.5 cm或一个淋巴结外病灶LDi > 1 cm(根据2014版Lugano分类)(如果唯一可测量病灶既往接受过放疗,须有放疗后影像学进展证据);
7 从最近接受的治疗方案中确认无客观缓解(至少给药2个周期,且疗效评价为疾病稳定或治疗中疾病进展)或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
8 愿意选择提供最近一次(签署知情同意书前两年内)的肿瘤组织切片或进行肿瘤组织活检;
9 美国东部肿瘤合作组织(ECOG)体能状况评分≤ 2分;
10 预计生存期 ≥ 3个月;
11 有足够的骨髓和器官功能,实验室检查符合以下标准:
a) 血常规:在检测前14天内无生长因子的支持治疗、输血或血制品的前提下,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 1.5 × 10^9/L;血红蛋白≥ 80 g/L、血小板计数≥ 75 × 10^9/L;
b) 肝功能:1)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无肝转移者ALT和AST ≤ 正常值上限(ULN) × 2.5,有肝转移者ALT和AST ≤ 5 × ULN ;2) 总胆红素 ≤ 1.5 × ULN(已知患者Gilbert病且血清胆红素水平≤ 3 × ULN的患者可入组);
c)肾功能:肌酐清除率 ≥ 50 mL/min或血清肌酐 ≤ 1.5 × ULN。肌酐清除率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进行计算:(女性)(140 - 年龄) × 体重(kg)× 0.85/[72 × 血清肌酐(mg/dL)];(男性)(140 - 年龄) × 体重(kg)/[72 × 血清肌酐(mg/dL)];
d) 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1.5 × ULN,且国际标准化比率≤ 1.5;
12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在入组前1周内的血/尿妊娠试验为阴性(绝经和子宫切除者除外);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整个试验期间以及末次给药后4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整个试验期间以及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且期间女性受试者不可以捐助卵子,男性受试者不可以捐精;
13 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2周以后,且无相关症状的患者可入组;
1 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介于DLBCL和经典霍奇金淋巴瘤之间不能分类的B细胞淋巴瘤,原发渗出性淋巴瘤,浆母细胞淋巴瘤,或由非惰性非霍奇金淋巴瘤转化的DLBCL;
2 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或脑膜受累的DLBCL;
3 既往使用接受过米托蒽醌或米托蒽醌脂质体治疗;
4 既往接受过阿霉素或其他蒽环类治疗,总累积剂量阿霉素> 400 mg/m^2(其它蒽环类药物换算1 mg阿霉素相当于2 mg表阿霉素、或2 mg吡喃阿霉素、或2 mg柔红霉素、或0.5 mg去甲氧基柔红霉素);
5 既往接受过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CAR-T)治疗;
6 既往接受过同种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或6个月内接受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7 伴有需要治疗的间质性肺疾病;
8 首次给药前2年内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除外本试验中研究的DLBCL以及任何已经接受过根治性治疗的局部可治愈性的肿瘤(例如已切除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宫颈或乳腺原位癌);
9 首次给药前4周内参与另一项干预性临床研究,允许参与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处于干预性研究的随访阶段;
10 首次给药前7天内接受过类固醇激素(剂量相当于泼尼松 > 20 mg/天)治疗;28天内进行过化疗、靶向治疗,14天内进行过放疗;28天内接受过抗体治疗;14天内接受过抗肿瘤中草药或中成药治疗;
11 首次给药前存在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非血液学毒性未恢复至CTCAE 5.0版 ≤ 1级,但脱发和色素沉着除外;
12 已知存在HIV感染(抗-HIV抗体阳性)、活动性乙肝(HBsAg检测阳性,或HBcAb检测阳性且HBV-DNA PCR检测结果为阳性),或活动性丙肝(丙肝抗体抗-HCV检测阳性且HCV-RNA PCR检测结果阳性),或活动性梅毒感染;对于存在HBV感染的受试者,在抗病毒治疗下疾病得到控制(即实验室检查未符合以上情况)的考虑入组;
13 活动性结核患者;
14 筛选期存在未经控制的全身性感染或需要静脉注射抗生素治疗的感染;
15 首次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大手术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大手术,或尚未从之前的任何有创性操作中完全恢复;
16 筛选时心脏功能和疾病符合下述情况之一:
a) 筛选期心电图检查显示存在QTc> 480 msec;
b) 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包括但不限于完全性左束支传导异常,Ⅱ度房室传导阻滞,PR间期 > 250 msec;
c) 任何增加QTc间期延长或心律失常事件的风险因素,例如不可纠正的低钾血症、遗传性长QT综合征,目前服用延长QT间期的药物或停用不满15天;
d)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心功能分级 ≥ 2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e) 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50%或低于研究中心实验室检查值范围下限;
f) 在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出现过心肌梗死、不稳定心绞痛、严重不稳定室性心律失常病史或其他任何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临床严重的心包疾病病史,或有急性缺血性或活动性传导系异常的心电图证据;
17 对研究药物的同类药物和辅料成分有已知的即时或者延迟超敏反应史;
18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19 根据研究者判断,患者存在不稳定或可能影响其安全性或研究依从性的任何疾病或医学状态,如未控制的高血压,未控制的糖尿病,活动性出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