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ICF),有意愿并且能够遵守所有的试验要求; 2)签署ICF时年龄18~75周岁(含界值)的男性或女性; 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实体瘤患者,且目前标准治疗无效(治疗后疾病进展或治疗不能耐受)或无有效的标准治疗,如大肠癌、胰腺癌、乳腺癌、胃癌、宫颈癌、肺癌、头颈部癌、胆管癌、肾癌、前列腺癌、外阴癌等; 注:可纳入因任何原因不能接受标准治疗而导致疾病进展的晚期实体瘤患者,或对于现有标准治疗不敏感的肿瘤类型(例如胰腺癌、未分化甲状腺癌和肉瘤等)在接受第一疗程标准治疗后疾病进展的晚期实体瘤患者。 4)根据RECIST v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且该病灶既往未经过放疗(除非放疗后病灶发生明确进展)、也没有在首次给药前7天内接受过组织活检; 5)具有可注射的病灶(如可直接注射或通过医学影像仪器辅助注射); 6)首次给药前7天内ECOG评分为0~1分; 7)预期生存期≥12周; 8)既往治疗引起的药物不良反应(ADR)在筛选前恢复至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NCI)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CTCAE)v5.0标准1级及以下(脱发除外); 9)心脏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10)首次给药前7天内,有足够的血液系统和终末器官功能,实验室检查符合以下标准: a)血液学 血液学实验室检查前 14 天内未使用过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且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 血液学实验室检查前 14 天内未输注过血小板,且血小板计数(PLT)≥90×109/L; 血液学实验室检查前 14 天内未输血或使用红细胞生成素,且血红蛋白(Hb)≥90 g/L; b)肾功能 血清肌酐(Cr)≤1.5×正常值上限(ULN)或使用 Cockcroft-Gault公 式 计 算 血 清 肌 酐 清 除 率 ( Ccr ) ≥50 mL/min ( 仅 在 基 线Cr>1.5×ULN 时计算 Ccr); c)肝功能 总胆红素(TBIL)≤1.5×ULN(Gilbert 综合征或肝转移患者≤3.0×ULN);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碱性磷酸酶(ALP)≤2.5×ULN,确诊肝转移或骨转移患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确诊肝转移的患者:AST 和 ALT≤5×ULN;- 确诊骨转移的患者:ALP≤5×ULN; 血清白蛋白≥2.8 g/dL; d)凝血功能;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注:如果注射病灶在皮肤和/或皮下的患者接受抗凝药物治疗,导致 INR、PT 和 aPTT 延长是允许的,因为出血过多时可通过施加直接压力控制,具体由研究者判定 11)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患者,在研究用药物首次给药前7天内血妊娠检查结果必须为阴性,且承诺在研究药物治疗期间以及研究药物治疗结束后的6个月内采取充分有效的避孕措施或禁欲。此外,女性患者必须为非哺乳期,且同意在此期间不会捐献卵子;注:WOCBP 定义为已经历过月经初潮但尚未经过绝育手术(子宫切除术或双侧附件切除术)的非绝经后的女性。绝经后定义为超过 45 周岁的女性在没有其他生物或生理原因的情况下闭经时间连续≥12 个月。此外,55 周岁以下女性的血清促卵泡生成素(FSH)水平必须>40 mIU/mL,方可确认为绝经后。激素替代治疗(HRT)可能会人为地抑制女性的 FSH 水平,并可能需要经过洗脱期方可恢复至生理 FSH 水平。洗脱期持续时间是 HRT 类型产生的影响之一。建议采用以下洗脱期持续时间作为指导方针,研究者应自行判断血清 FSH 水平的检查结果。 阴道激素制剂至少 1 周(药物环、霜剂、凝胶剂); 透皮制剂至少 4 周; 口服制剂至少 8 周; 其他胃肠外制剂可能需要长达 6 个月的洗脱期。如果在洗脱期内,血清 FSH 水平>40 mIU/mL,则可以考虑为绝经后女性。 12)男性患者承诺在研究药物治疗期间以及研究药物治疗结束后的6个月内采取充分有效的避孕措施或禁欲。此外,男性患者必须同意在此期间不会捐献精子。
1)既往或目前患有铁代谢异常的疾病(缺铁性贫血患者除外),如地中海贫血、蚕豆病(红细胞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等; 2)既往或目前注射部位患有局部皮肤破溃、红肿、坏死、出血,空腔脏器有穿孔迹象等; 3)首次给予试验药物前4周内靶病灶接受过放疗或任何抗肿瘤药物治疗,或首次给予试验药物前距离上次抗肿瘤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批准抗肿瘤的中成药及具有抗肿瘤效果的中药]未达到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短者为准; 4)首次给予试验药物前4周内受过除诊断以外的大型外科手术、重大创伤或者伴有经久未愈的伤口及溃疡; 5)入组时,存在危及生命临床表现的脑及中枢神经系统转移; 6)未得到充分控制的高血压患者(收缩压≥150 mmHg或舒张压≥100mmHg); 7)无法控制的肿瘤相关疼痛; 8)未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需要反复引流(一次/月或更频繁); 9)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5年内合并其他恶性肿瘤,除外已经接受过根治性治疗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局限性前列腺癌、导管原位癌或I期子宫癌、宫颈原位癌、或乳腺原位癌; 10)在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过活病毒疫苗;注:注射用季节性流感疫苗通常是灭活流感疫苗,允许使用;然而,鼻内流感疫苗(例如,FluMist®)是减毒活疫苗,不允许使用。 11)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者; 12)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乙肝表面抗原(HBsAg)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HBV脱氧核糖核酸(DNA)定量>500IU/mL],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HCV抗体阳性且HCV核糖核酸(RNA)的聚合酶链式反应(PCR)超过ULN],抗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Anti-HIV)阳性。符合上述任何一项者; 13)研究治疗开始前4周内,需要进行系统性抗菌、抗真菌或抗病毒治疗的严重慢性或活动性感染(包括结核菌感染等);注:允许病毒性肝炎患者接受抗病毒治疗。 14)患有严重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过去6个月内有急性冠脉综合征或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支架植入术/旁路移植术史;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详见附录4)II-IV级充血性心力衰竭(CHF),或NYHA III级或IV级CHF病史。 15)患有活动性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重度抑郁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等); 16)已知对试验用药品有效成分、辅料或者其他补铁制剂过敏或不能耐受的患者; 17)在研究治疗开始给药前4周内曾参加其他干预性临床研究(从前一项研究最后一次给药后的第一天开始计算,未使用干预性药物或试验用医疗器械的除外); 18)研究者判断其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其他情况。